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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内容:
您好,有两个问题想咨询一下。
1.请问因形式案件死亡,对尸体检验,做的死亡认定书应该什么时间发放?是必须要再破案后才能发放吗?
2.户口注销有时间限制吗?如果过了限制时间怎么办?因入室杀入且把装有身份证的钱包拿走,无法提供身份证怎么办?需要在哪开据什么证明吗?
回复单位:市公安局
回复内容:
来信人:您好!现对您来信所提的问题答复如下:对于因刑事案件死亡的尸体检验鉴定书(您信中所提到的“死亡认定书”称谓有错误),不发给死者家属。负责侦查、审理本刑事案件的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工作人员及相关律师可阅看尸体检验鉴定书。刑事案件由法医对尸体检验完后,侦查办案单位可口头通知死者家属死亡原因并处理尸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等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因此,依法、主动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目前,根据我市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公民死亡后,应由户主、亲属、监护人等在火化前持死者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死者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如果已经过了规定时间,应当尽快到死者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如果身份证丢失了,建议您与派出所进行沟通说明情况。如仍不能办理,您也可以与市公安局联系(87680101转1),以便市公安局帮助您协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