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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内容:
您好!我是一名国企职工。现在怀孕8个多月了,但是单位坚持一定要到产前15天才可以休产假,而且不允许晚来早走(我们的工作时间是早八点到晚五点)。因为是冬天了嘛,坐车的人多穿的也多,挤车就不可避免,可是我现在实在是行动不便,问过单位人事部门得到的答复是,晚来早走是绝对不行,可以申请休病假,我想咨询一下:如果我申请休病假的话,我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是不是就低了?如果休假会有哪些问题??还有国家有没有相关的政策保障怀孕女职工的权益?
回复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回复内容:
来信人:
您好,您发来的信件已收悉,现就您提出的问题,提供如下咨询服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统一缴费基数核定时间和使用年度。自2003年起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核定时间统一为每年的4月1日,缴费基数使用年度统一为当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号的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如果您还想了解劳动保障相关政策欢迎您拨打咨询电话123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