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参保者住院期间因为病情需要市内转院治疗的,必须持上家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院证明,而且在24小时内到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再入院的,可按转入院办理住院手续,住院周期连续计算。参保者住院治疗期间,如使用个人应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的,需经本人或家属同意。
据了解,定点医疗机构要在患者出院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医疗费用结算,与患者结清个人负担部分及自费费用,但对于医疗费用老年人单次超过5万元、学生儿童单次超过7万元的须由市医保中心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