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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防汛抗旱信息报送暂行规定(试行)
来源:北京市水务局网站    日期:2006-07-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防总、水利部、海委、市委、市政府对信息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防汛抗旱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准确地反映全市防汛抗旱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进展、新成就,为领导决策提供优质高效的信息服务,更好地推动全市防汛抗旱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有关委、办、局、驻京部队、水务系统直属管理单位、大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各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三条  北京市防汛抗旱办公室负责全市防汛抗旱信息的收集、上报、管理工作,并统一对外提供全市防汛抗旱信息服务。各级防汛抗旱办公室负责对所辖范围内防汛抗旱信息的收集、上报、管理、发布工作,并统一上报北京市防汛抗旱办公室。

  第四条  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负责制,各级防汛抗旱办公室要有一名主管领导专门负责信息工作,明确一名信息员具体承担本单位的信息报送工作,并加强对信息员的业务培训和保密教育。

  第五条  信息报送单位要规范管理,做好信息的采集、报送、归档等日常工作,信息报送前须经办公室主任签发,重大信息由各级防汛抗旱办公室主管领导签发。

  第三章  信息内容

  第六条  信息内容要结合全市水务系统重大工作部署、重要工作进展、领导活动、水务管理新成就、新思路、新经验、新问题等多方面。主要包括:

  1.中央、国务院、水利部、海委、市委、市政府、市防汛抗旱办公室的重要决策、调研检查、现场办公等有关防汛抗旱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2.各级防汛抗旱办公室有关防汛抗旱的工作动态,如落实防汛抗旱工作计划,防洪抗旱预案执行情况,抗洪抢险和救灾工作等。

  3.重要水事灾害

  (1)自然灾害:洪涝灾害、干旱、风灾、雹灾、泥石流等。

  (2)重大防汛抗旱事件或事故:如水工建筑物被损毁,公路、铁路、桥梁中断或坍塌,河道淤塞等。

  4.防汛抗旱执法情况:如依法拆除影响行洪安全的违章建筑,对蓄意破坏防汛通讯和防洪工程的行为进行处罚等。

  5.其他需报送的重要情况:如创造性开展防汛抗旱工作的思路和经验,防汛抗旱办公室建设与机构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进展、新问题、新经验等。

  第四章  信息报送要求

  第七条  报送信息要实事求是,真实可靠,主题鲜明,言简意赅,及时性和针对性强。

  第八条  部、市级大会应于当天报出动态信息;市防汛抗旱办公室部署的重要任务和事项应在会后或收到通知后7日内报送贯彻落实情况;临时召集的紧急会议,应按要求及时报送信息。

  第九条  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灾情等紧急重大防汛抗旱信息,要在事发后2小时内全面、快速、准确报送有关情况,并连续动态跟踪报告事件进展和处理情况、原因和后果。对发生的紧急重大灾情,必须及时上报市防汛抗旱办公室。区县重要灾情统计报告须经区县政府审核后签发。

  第十条  中央、市领导及市防汛抗旱办公室视察或检查工作、现场办公、调查研究,有关单位应及时报送信息,特别是中央、市领导活动,要在结束后2小时内报送领导讲话摘要和简要活动情况。

  第十一条  防汛抗旱信息报送原则上采用网络报送方式;因特殊情况无法正常使用网络报送时可用传真报送信息;当发生重大或突发性事件或事故,情况紧急,可在核实后立即用有线或无线电话详细说明信息内容,并在事后采用书面形式补报。

  第五章  保密要求

  第十二条  信息报送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市有关安全保密的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  凡符合《水利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范畴内的秘密信息,除按要求报送市防汛抗旱办公室外,不得擅自向他人泄露。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市防汛抗旱办公室每年通报一次各单位信息报送情况和采用情况。

  第十五条  各级防汛抗旱办公室应参照本规定和自身业务特点制订本单位防汛抗旱信息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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