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15周岁以上的北京居民,在北京学习、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外埠人士、港澳人士和外籍人士均可参加。
第三条 参评志愿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热爱生活,无私奉献,坚持“奉献 友爱 互助 进步”的志愿服务理念;
2.长期坚持从事志愿服务工作;
3.热心公益事业,以个人的力量,为他人的健康、幸福默默奉献,且具有一定影响力;
4.在志愿服务的过程中,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良好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