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对已当选过北京十大志愿者的人士,不再列入以后的评选范围。
第十五条 评选活动邀请公证部门予以监督、公证,并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组委会负责修订,具有最终解释权。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