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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办2006年主要工作
来源: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日期:2007-01-04

  一、今年立法工作完成情况

  按照2006年立法计划(计划审议项目13项,预备项目7项),已完成计划项目10项,其中,新制定4项:实施《种子法》办法、燃气管理条例、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精神卫生条例;修订5项: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信访条例、实施《代表法》办法、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废止1项:动员组织公民献血条例。此外,已提请审议2项: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条例、城市规划条例。

  实施《节约能源法》办法的立法工作,由于客观情况变化,今年不再提请审议,其主要立法精神和内容,已写入常委会有关决议。

  二、今年工作亮点

  (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着力提高立法质量。

  按照年初确定的立法计划,努力做到立法工作与改革发展稳定决策相结合,重点抓好法规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研究,提高立法质量。深化调查研究活动,本市改革发展稳定急需的法规,及时制定出台,对个别不适应当前形势的法规,及时予以废止。紧紧围绕“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法规内容重点突出。

  1、以立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刚刚结束的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九大目标和任务,并作出五方面部署。提出要加强制度建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完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法律制度、司法体制机制、公共财政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北京市信访条例》的修订,在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加大督办力度、解决合理诉求、规范信访秩序方面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充实和完善,将信访工作重心由信访事项的抄、转、报,向信访问题的落实和解决转移,充分体现出以人为本的理念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精神卫生条例》将精神疾病的预防、全社会精神卫生水平的提高置于同疾病治疗、康复同等重要的地位,突出对疾病患者的权益保障,明确了政府、医疗机构等各方面主体在卫生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对于提高全体公民卫生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2、贯彻中央9号文件,修订《实施〈代表法〉办法》。9号文件把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支持、规范和保证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作为新形势下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两大重点之一,提出了明确具体的工作要求。《实施办法》的修订重点是加强、规范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和为代表履行职责提供保障。例如,根据中央9号文件关于规范代表活动的精神,《实施办法》规定“代表不得借执行代表职务进行个人职业活动。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不得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代表对涉及个人和亲属的具体案件应当回避”;根据中央9号文件扩大代表对常委会活动参与及保障代表知情权的精神,《实施办法》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及其有关工作机构,应当为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条件和服务;根据需要邀请代表列席会议,参加立法、执法检查、专题调研、议案办理等活动,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市和区、县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代表通报有关工作情况,提供公报以及相关资料。”《实施办法》的修订,认真总结了本市多年来代表工作的实践经验,在进一步细化代表法相关规定的同时,充分体现了中央9号文件精神,符合北京的实际,对在新形势下更好地发挥本市各级人大代表作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十分及时和必要的。对加强和规范本市各级人大代表的履职活动提供了法制保障,加强和完善了人大自身制度的建设。

  3、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统筹发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2008年奥运会的接近,对本市市容环境卫生标准提出了更高要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修订,将适用范围由原来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扩大至全市行政区域内,同时根据农村地区环境卫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在条例中作了差别规定,加强城乡市容环境卫生的综合整治,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实现了城乡统筹,推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修订工作总结吸收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如对“小广告”和影响市容的违法建设,加大治理和管理力度,体现首都特色,为奥运环境整治和创造优美整洁的市容环境提供了法律支持。

  《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修订,明确了本市实行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制度,建立了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等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增加了对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实行动态监测管理的内容。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4、制定《实施〈种子法〉办法》,强调保护农民利益。种子是农业、林业重要的生产资料。种子产业的健康发展,关系农业、林业生产安全、农民收入和社会稳定。为了在新的形势下继续贯彻实施好《种子法》,常委会制定了《实施〈种子法〉办法》,加大对种质资源保护的扶持力度,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本市依法行政的实际需要,对种子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责进行了规定。《实施办法》强调保护农民利益,例如,为了维护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解决农民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难以得到赔偿的问题,规定“农民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自繁自用剩余常规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买受人要求开具销售凭据的,种子出售人应当如实开具并出示有效身份证明。销售凭据应当注明售出种子的品种名称、产地、生产日期、数量、价格以及出售人的姓名、住址和联系方式。” 《实施办法》的颁布施行,对于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提高种子质量水平,规范农作物种子市场,维护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作物种子产业的发展、拉动首都经济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按照落实今年、准备明年、盘点五年的思路,把今明两年的立法工作统筹考虑,夯实立法基础,对五年立法规划作了适当调整。

  首先,对立法计划内今年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逐项抓落实。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前介入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起草工作,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通力合作,起草出了高质量的法规草案。对一些重点法规草案,由起草部门成立起草工作小组,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同志参加到起草工作小组中来,共同做好起草工作。有关单位能够按照《关于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研究重大问题重大事项的工作机制(试行)》确定的“市政府办公厅应在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前四十五天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规定,确保法规草案提请常委会审议。

  第二,对于年内完成草案起草工作,适时安排审议的立法项目,承担起草工作的单位都在抓紧工作,为明年上半年常委会审议打好基础,作好准备。如:《城市规划条例》、《志愿者服务条例》、《信息化促进条例》等。

  第三,对五年立法规划作了适当调整。市人大常委会2003-2007年立法规划共安排立法项目54项,立法调研项目11项。截至2005年底,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修订、废止法规共40件次,其中,规划项目27项,五年立法规划已完成50%。鉴于3年来情况发生了许多变化,根据市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确定的任务,今年要根据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五年立法规划项目进行适当调整。市人大常委会第48次主任会议同意对五年立法规划作如下调整:

  1、对原未列入五年立法规划,但由于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已经列入2006年立法计划的项目,如:信访条例(修订)、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修订)等,建议增补为五年立法规划立法项目,共10项;

  2、鉴于五年立法规划调研项目中的特许经营条例已于2005年立法,精神卫生条例也已纳入今年立法计划,因此,建议这2项由规划调研项目调整为立法规划项目;

  3、对已列入五年立法规划,但由于目前立法时机、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今明两年计划不再安排审议的立法项目,建议调整为立法规划调研项目,为今后的立法做好准备,共16项。

  按上述方案,调整后的五年立法规划,规划立法项目为50项,规划调研目为25项。

  (三)发挥代表主体作用,立法过程中注重听取人大代表意见。

  按照贯彻落实中央9号文件精神提出的需要重点抓好的工作,即“进一步发挥代表的作用,支持、规范和保证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今年着重加强与代表的联系,注重发挥代表在立法中的主体作用,为代表参与立法创造条件,在代表参与立法工作上迈出了更大的步伐。代表直接参与到实施《代表法》办法起草小组,与工作人员一起共同调研、共同修改,是今年立法工作的首创;就实施《代表法》办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条例等法规广泛听取了代表意见;信访条例一审后,法制委员会、法制办公室就审议中的一些重点问题去有关区县、乡镇、企业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过程中也积极邀请代表参加,使代表参与立法的广度和深度都有所增加。

  (四)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监督法》出台或修订后,法制办公室主动对本市的法规在立法精神、法规条文上是否存在与上位法不相一致、矛盾甚至抵触的情况进行了研究、审查。例如:对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法制办对截止到2005年底现行有效的128项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审查;《监督法》出台后,法制办及时对与之有关的四项法规,即《常委会议事规则》、《预算监督条例》、《监督司法工作条例》和《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逐项进行研究,提出了审查报告,建议进行相应的修改或废止;《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后,法制办与内司办对本市的实施办法进行了审查。此外,根据去年对《宗教事务条例》的审查报告,今年对这项法规进行了修订,主要就是解决法规的合法性问题。在坚持上位法规定的前提下,规定了符合本市需要的具体措施,对于做好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保持宗教事务管理的连续性具有积极作用。这些工作的开展,有力地维护了法制统一。

  (五)民主立法、科学立法、规范立法方面有新的进展。

  民主立法方面,除继续采取多种形式,如召开座谈会听取法制建设顾问、专家学者、有关单位及群众意见外,重点开展了立法公示工作,结合新开通的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更多地听取民意,建立民意反馈机制,进一步扩大了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

  科学立法方面,重点运行立法咨询专家系统。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在立法中遇有重点、难点问题,都邀请立法咨询专家或法制建设顾问给予咨询。在精神卫生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实施《代表法》办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条例等立法过程中,共咨询了专家50余人次。

  规范立法方面,今年将着力点放在了对已经制定的立法工作规范的贯彻执行上,增强了实效。市人大常委会已经制定了16项立法工作规范,为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今年5月,法制办公室与人事室共同举办了第三期立法工作规程培训班。常委会各厅办委室的有关领导和同志共70余人参加了培训。培训的重点是立法公示工作规程、立法听证工作规程、立法技术规范等。法制办有关同志结合实际工作进行了讲解。通过这次培训,为大家营造了一个互相沟通的良好气氛,通过学习交流,有助于更好地贯彻执行这16项规范,进一步提高立法工作水平和立法质量。

  (六)建言献策,当好常委会领导的参谋助手。

  法制办公室作为立法综合性部门,在立法工作中积极为常委会领导建言献策,为领导决策提供工作参考方案和意见。今年除完成常规性综合工作,如:拟订常委会立法计划,对五年立法规划进行适当调整外,还重点做了以下工作:

  1、贯彻中央9号文件精神,对专门委员会的职责进行了深入研究,并根据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研究起草了《关于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作用的若干意见(试行)》,提交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印发实施。

  2、贯彻落实《监督法》,按照监督法的要求,研究起草了《关于监督法贯彻实施中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对专项工作评议、专门委员会的监督工作职责、监督工作向社会公开、专项工作报告的报送时间、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等共七个问题提出了处理建议,提交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同意。

  (七)其他方面工作

  1、召开北京市志愿者服务立法研讨会

  《北京市志愿者服务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今年的立法调研项目、明年的计划审议项目,是与举办2008年奥运会有关的一项重要立法,目前有关方面正在抓紧起草。为了加强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会同有关方面于10月17日、18日举办了北京市志愿服务立法研讨会,就志愿服务立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研讨。参加研讨会的有团中央、团市委、市民政局、联合国志愿人员组织驻华机构等部门的官员,也有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体育大学、中国社科院等高校和学术机构的专家学者,还有相关领域的律师、志愿者以及外地志愿指导机构负责人等。这次研讨会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会议成果将为立法工作提供重要支持和决策参考。这种形式的研讨会是一种创新。

  2、适时总结,完善立法听证制度。 

  立法听证,是为进一步丰富民主立法的形式,拓宽广大公民直接参与立法的渠道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随着北京市的社会、经济的发展,立法在实际生活中的地位变得越来越重要。扩大立法民主,完善立法听证制度是北京市地方立法进一步发展的必然趋势。立法听证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对于促进民主法制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重要意义。市人大常委会已于去年和前年召开过两次立法听证会,法制办公室不满足于听证会数量的简单增加,而是通过立法听证实践中已掌握的一些数据,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针对北京市的具体实际,对比、参照国家和各地民主立法的最新进展,对立法听证中需要研究的几个重大问题及时进行总结,开展了调查研究。研究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主要是:1、如何明确立法听证会的法律地位;2、对举行立法听证会的条件和听证范围如何加以规范化、制度化;3、如何进一步完善立法听证中的民主参与和制约平衡机制;4、如何为增强听证决策的科学性提供一个有效的基本框架;5、在已有实践的基础上如何进一步完善立法听证规则。并结合国内外立法听证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分析我国目前立法听证活动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对立法听证的制度建设情况、功能定位和实际运作加以讨论,努力为北京市和国家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提供一个有参考价值的成果。

  3、对《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进行立法评估

  为了加强立法后续跟踪工作,分析立法效果,总结立法经验,提高立法质量,从9月下旬到11月中下旬,法制办公室会同财经办公室开展对《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的立法效果评估工作。对《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中设置的一些重要法律制度进行全面和重点相结合的评价,最终形成立法效果评估报告,作为修改法规或者执法检查工作的参考。这项工作也是一种创新性、探索性的工作。


  附:
  2006年立法目录

  1、北京市动员组织公民献血条例(废止)
  2、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修订)   
  3、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修正案
  4、北京市信访条例(修订)
  5、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6、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订) 
  7、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8、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9、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修订) 
  10、北京市精神卫生条例  

主办: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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