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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诊断标准
来源:    日期:2004-07-23

    1.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又具有下述任何一项者,可为实验确诊艾滋病病人。

  (1)近期内(3-6个月)体重减轻10%以上,且持续发热达38℃一个月以上;

  (2)近期内(3-6个月)体重减轻10%以上,且持续腹泻(每日达3-5次)一个月以上。

  (3)卡氏肺囊虫肺炎(PCR)

  (4)卡波济肉瘤KS。

  (5)明显的霉菌或其他条件致病感染。

  2.若抗体阳性者体重减轻、发热、腹泻症状接近上述第1项时,可为实验确诊艾滋病病人。

  (1)CD4/CD8(辅助/抑制)淋巴细胞计数比值<1,CD4细胞计数下降;

  (2)全身淋巴结肿大;

  (3)明显的中枢神经系统占位性病变的症状和体征,出现痴呆,辩别能力丧失,或运动神经功能障碍。

  需与下列疾病进行鉴别:

  一、原发性免疫缺陷病。

  二、 继发性免疫缺陷病,皮质激素,化疗,放疗后引起或恶性肿瘤等继发免疫疾病。

  三、特发性CD4+T淋巴细胞减少症,酷似AIDS,但无HIV感染。

  四、自身免疫性疾病:结缔组织病,血液病等,AIDS有发热、消瘦则需与上述疾病鉴别。

  五、淋巴结肿大疾病:如KS,何杰金病,淋巴瘤,血液病。

  六、假性艾滋病综合征:AIDS恐怖症,英国同性恋中见到一些与艾滋病早期症状类似的神经症状群。

  七、中枢神经系统疾病:脑损害可以是艾滋病或其他原因引起的,需予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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