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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论证会
来源:首都之窗    日期:2007-11-21


全景




崔建立




渠桦




邱宝昌




王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刘俊海




北京汽车研究所高级工程师王凯明




汽车维修协会代表


  崔建立:我们现在开会,首先代表市工商局和运输管理局感谢新闻界的朋友参加这次会,也感谢合同示范文本论证各方的代表来参加这次论证会。合同示范文本的论证是我们通过实践采取的这样一个公开的方法,通过这样一个方法使我们的合同示范文本更加规范、更加公开、更加透明,也使合同示范文本能够更加完善。 
  通过和示范文本公开论证,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也对合同示范文本的质量有所提高。今天我们召开的是《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的论证。《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尽管合同文本内容不是很庞杂,但是随着汽车走进家庭,现在汽车维修也成为了汽车拥有者日益关心的问题,也是汽车行业、汽车维修企业很关心的问题。 
  今天我们想通过《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的论证会进一步来研究和发现我们在汽车维修过程中的一些问题,通过进一步完善我们的合同文本,使汽车维修行业进一步规范、健康的发展。首先我来介绍一下今天参加合同示范文本公开论证会的主要人员: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监督管理处处长王珊同志;北京市运输管理局汽车维修管理处渠桦处长、陈英副处长、法制处胡平南、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投诉部石丽军,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王海林。消费者代表有王维安先生、刘俊荣女士、张冬梅女士。经营者代表有北京市汽车修理公司魏俊强工程师;北京市拓展汽车修理有限公司陈德和厂长;北京市军鹏汽修中心张子金厂长。我们还邀请了专家:北京市汽车研究所王凯明高级工程师;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张学利副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刘俊海教授,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律师。还有我们示范文本主要执笔人,北京市运输局汽车维修管理处李建林助理调研员,北京市工商局合同监督管理处李颖林、何晓刚、王松科长。 
  下面请渠桦处长介绍我市汽车维修行业发展现状。 


  渠桦:大家好,为了规范汽车维修行为,北京市工商局和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制定了《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我代表对支持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单位、各部门、新闻媒体表示衷心的感谢。 
  第一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基本情况。目前北京市机动车保有量突破300万辆,维修业迅速发展。截止到2007年9月底,一共有机动车维修企业6044户,一类有543,占8.98%,二类维修企业占31.45,三类维修是3600户,占55.56%。目前我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呈现快速持续复杂态势。一个以整车维修企业为骨干,专项维修业务为补充,多元化市场主体,多品牌车型维修,多种经济成份协调发展的汽车维修服务市场格局已经基本形成。 
  第二《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制定过程,为了规范汽车维修交易行为,保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北京市工商局和北京市运输管理局指导丰台工商分局在北京市汽车行业维修协会的大力支持下,通过我对市汽车维修市场深入调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起草制定了《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起草过程中,我们充分考虑汽车维修全过程的各个环节,明确了承托修双方的权利义务。力求减少因合同而发生的纠纷,促进维修顺利进行。 
  第三实施《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的意义。去年我市制定了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合格证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机动车配件采购、检验使用公示制度等。今年又与工商局合作制定了《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进一步明确承托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希望在全市推行《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有助于承托修双方签订《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时就项目、价格、质量等项目更加清晰透明规范,合同文本的实施有助于进一步规范交易行为,减少因维修不适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保护承托修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汽车维修在公平公开公正的环境下交易,促进汽修行业持续健康规范发展。 
  崔建立:下面请王珊处长介绍一下《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的主要内容。 
  王珊:汽车保有量不断增加,汽车维修市场是很繁荣的,汽车维修纠纷也在呈上升趋势。根据消协的统计,06年汽车类投诉上升了15.9%,增幅位列第三,汽车维修占了很大的比重。目前从汽车维修业看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包括无证无照经营,维修中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扩大故障等问题。有些维修厂家虽然与消费者签订了合同,但是有的非常简单,就是一个单据,权利义务也不对等,在发生纠纷之后,对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无法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增加了汽车维修投诉的解决难度。 
  为了促进我市汽车维修行业的健康发展,北京市工商局、运输局、丰台工商分局在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的帮助下,制定了合同示范文本。这个合同文本就采用了一页纸,正面由双方当事人对托修汽车的基本信息、维修项目、配件提供的方式等内容由双方进行约定,具体维修项目和所用配件清单与进厂检验记录单和维修配件记录单为准,还特别设计了变更条款。背面是通用条款,主要是四个部分,第一是合同适用范围,请大家关注,考虑到汽车小修小补的问题,要是签合同可能是交易过于繁琐,这次的合同仅适用于道路车辆的二级维护、总程修理、整车修理三类。小修小补就可以不签订合同了。 
  第二部分是承修方的权利义务,在这个权利义务中,合同针对容易产生纠纷的重要环节做了详细的规定。这是修方比较关心的车辆和车内物品保管方面,我们规定承修方应该妥善保管托修车辆和随车的附件设备,按要求要填入进出厂车辆交界单中,除因维修和检验原因外,承修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形式使用所维修的车辆。在质量方面,规定了承修方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否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并返还相当的维修工时费和材料费。竣工后各项指标应该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的标准要求。出厂前应该向托修方发出厂合格证等。质量保证期以合格证上的日期为准。如果车辆无法正常使用,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造成无法使用的证据,承修方应及时无偿进行反修。反修车辆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不能正常使用的,承修方应负责联系其他汽修企业进行维修,并承担相应的修理费用。 
  合同的第三部分是托修方的权利义务。规定了辅助义务,如应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物品和相关物件,出示相关证件。如果托修方自己带配件,应当提供来源证明,并自行承担因配件质量问题产生的相应责任。因为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重要性,我们在合同中特别规定,如果承修方未向托修方签发的,托修方可以拒绝付款。 
  第四部分是一般条款,包括了争议解决等内容。 
  这个示范文本曾经在首都之窗、北京工商、千龙网上公开各类意见。主要意见有这么几条:市民普遍对合同示范文本出台表示赞同,很多市民在反馈一见钟提到了工时费和配件价格问题,其他的质量要求,纠纷解决方式,车体和车内清洁问题,细化赔偿责任问题。 
  根据这些意见,我们做的今天的这个论证稿,共同召集各方当事人针对合同进行公开论证,主要目的是使合同文本更加完善和使用。由于水平有限,我们两个局的论证稿中还存在很多问题,恳请今天的与会代表对合同文本提出意见。谢谢。 


  崔建立:下面开始论证,请消费者和经营者代表根据我们在实践中的一些情况对这个合同文本提出意见。 


  消费者协会:各位代表好,我先给大家抛砖引玉。我认为这涉及几个比较大的问题,二级维护、整车修理、维修修理,这个比较有限。这个合同什么时候签订?是消费者把车送到维修站才能签,还是送到维修站经过检测、认定故障,根据工作提出方案,包括维修方案和费用概算,是不是在这个前提下,拿出维修方案,再签订这个合同。我看的时候对这一点不是特理解,想借这个会问问主管单位,这个合同在什么样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这个比较重要,涉及到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的问题。 
  我对承修方的权利有一点个人的看法。第二条第五款,上面提到不能使用假冒伪劣配件,对于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有一个限定。这个限定无论是从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上都成欺诈的要件。我们觉得对维修单位故意欺瞒消费者的行为赔偿有点轻。如果是欺诈,无论在哪个法规都是加倍赔偿。而这里只是退还维修费用,还是有点轻。 
  第七款,关于维修结算清单,里面有工时费、材料费,是不是项目有点少。第十款有一个返修的问题,如果不列明故障、更换的配件、维修项目等,后面就无法认定是不是返修,如果认定不了是不是返修,消费者的权益也不能很好的保护。有一些必备的款项还是要更细一点。 
  第十款质量保证期是以机动车维修出厂合格证为依据,我也了解相关情况,现在是行政主管单位要求维修单位在大修之后必须要出具合格证,但是这里还涉及到质量保证期的约定。我估计大部分消费者都不清楚我的权利到底是什么。比如说我维修车辆,我的维修的三包期限是什么,大部分消费者都不是很清楚,我希望主管单位看看怎么样细化一下。或者根据咱们国家哪个规定,多少条等等,怎么细化。使消费者更加明确知情权。 
  第十一款,质量保证期内托修车辆无法正常使用的处理意见。我觉得应该在合同上体现的一个是对等和等价的特点。首先消费者说我付费委托修这个车辆,经营者给我提供维修服务,当然包括维修质量的要求,你把这个车修好才算等价有偿,而这一条消费者的义务是付费,而修理不好还要再修两次,还要委托其他的单位维修。消费者的直接经济损失怎么体现?还要加一项,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因为这本身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维修,车在送汽之前要出维修方案,维修方应该是专业人士,如果没有这个能力而接这个活,造成了车主的延误,要一定的责任心,要对消费者有责任。 
  第四条第二款结算价格按照承修方公示的汽车维修项目执行,这是不是还是应该分开说好一点。一个是明码标价,以公示的方式,托修方的付费义务是不是拆开放在放权利义务里显得自然一点,这不是原则性问题。 
  北京市汽车修理公司魏俊强:这份合同从开始建立到使用需要一个过程,这个合同相对来讲比现行的合同简单一些,并不复杂,操作起来相对比较方便一些。这个合同当中,也是现在的维修企业一直在使用通用的格式,在格式上有相应的变化,内容上基本上包含了这个合同。在交通部7号令下发以后,维修厂已经贯彻得比较彻底,执行难度不是很大。难度是客户与修理厂之间的认识过程,这需要一个磨合的过程。作为维修的汽车来讲,不同于其他的产品,汽车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一些问题可能来自多方面的,一个来自制造厂的设计问题,来自维修厂维修工艺问题,汽车配件的质量问题,多方因素。能够准确的在短时间内判断出故障来谁也做不到,需要一个维修的过程。在这个合同中圈定了维修检验的过程,在合同签署的过程中,我们感觉应该是首先有一个车辆的检验过程,首先要有一个进厂检验,这个过程中无法签订合同,因为车辆无法定型无法确定故障、价格和配件。一般进厂检验过程是不收费的,当然有的车辆需要一些大型设备、仪器的检验,但这里没有牵扯到。进厂检验中没有合同的签署,无法收费,作为修理厂来讲,承担的这部分费用会多一些。用户可能感觉到收我这么多钱换一个很小的零件,不应该。在一些4S店,其中一部分是检测费用,但是为了营销的费用都不再收。在这个合同中没有前辈到进厂检验的费用和发生的相应的要求,但是确定了保护用户利益,从这个意义上是免费的。对维修企业来讲有一些难度。 
  其他的一些方面,包括里面配件的使用,应该说作为正规的维修企业是没问题的,正规维修企业所有的进货渠道都是公开透明的,是锁定渠道的,每个配件的来源应该都是很清晰的,包括我们的汽配城也是很清晰的。如果特意的去做一些行为,假如说你就有意的蒙骗客户,作为修理厂来讲应该自觉的保护配件。配件的识别没有别的,通过检验的方法去识别是不可能的。这里牵扯到配件的问题,包括品名、零件号、制造厂、规格、型号,这部分圈定得比较死,这样才能确定是否是假冒伪劣配件,假冒伪劣配件不能通过简单的检验而使用的,有的假冒的配件外观比真正的配件还要好,不通过严格的检验是检验不出来的。能锁定的有品牌、品名、零件号、制造厂,锁定了这些就锁定了配件的来源,也锁定了质量的相应来源。在维修配件说讲,这些目录给用户提供了准确的配件的性质。在配件性质上讲,实际上指的就是品质,是品质的特征,品质写成性质了,性质和品质之间还有差异,改成品质可能更好一些。 
  北京拓展汽车维修公司陈德和:这个合同虽然比较简单,内容还是比较全的,也就是说,从托修方、承修方的权利义务上看,既简单又易行,而且又完全体现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也保护咱们承修单位的利益,在这一点上,虽然条款比较少比较简单,但是这两方面想得还是比较细的。比方说,修理厂作为修理单位,过去经常出现的修车不来结帐,一放几个月时间,还得负责保管,这里就体现了可以滞留。这是过去在修理行业存在着比较普遍的问题,有一些扯皮的车,一放一年半载都是常见的事。条款还是比较全的。 
  从合同这一块,实行以后,作为修理厂也好,4S店也好,量也不是特别大,是总承修理以上才使用。但是有一个问题,配件方面有9项内容,凡是4S店结算单据,它的信息都是由厂家提供的,这还要和厂家协商。咱们现在所打出来的结算单内容只有这上面的3/5,2/5都没有,这个咱们自己改不了,还得和厂家协商,下一步在这方面还得费点力气。如果厂家不理解或者不愿意配合,这个难度就比较大。但是这些项目都打上以后,刚才魏工也讲了,就可以完全正常识别这个配件是真是伪。 
  其他的没有什么,我和魏工刚才商量,性质最好改成品质更加确切一些。 


  消费者协会石丽军:我想问题一般下对总承以上的维修是不是要建立维修档案,按照国家主管单位的规定,是要建立维修档案的,一旦出现情况也有据可查。还有一个问题,我们在工作中也遇到了,消费者维修凭证丢失,没有机遇享受三包,因为没有维修凭证,当然这是一种大修,他觉得权益受到侵害,无从保护。是不是要根据维修档案上面登记的时间,尽管消费者没有维修单据,但是我也可以凭我记载的东西进行正常的保修。这一项能不能加在合同文本里。 
  陈德和:小修各个厂也有档案,而且要保留两年以上。 
  渠桦:按照34条,我们要求要建立维修档案,里面有什么内容?第一条,制定这个合同文本是有依据的。我一开始说了,我们先天落实有四个制度,进厂检验等四个制度,进场检验制度、合格证制度、质量保证期制度、零部件包括采购、使用、检验的公示制度,这四个制度在修理厂营业厅里要公布张贴的。进厂过程到竣工我们要求有检验单的,第2条有规定。这不仅是一个单独的合同,把后面的单据都要填写的。要签发出厂合格证,里面有质量保证期的要求,消费者很清晰的。大修是2万,4个月,都是有要求的。解决透明的问题。修理厂要贯彻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我们都是要对外公示的,消费者在营业厅里都能够看得见。 
  消费者王维安:作为消费者代表今天来参加这个会很荣幸,刚才几个同志都把情况了讲了讲。关于《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出台,对规范汽车维修行业起到积极的作用。针对汽车维修合同,结合刚才大家说的一些问题,我想提几点: 
  汽车维修适用范围的具体内容。作为一个消费者来讲,他可能会开车,但是对汽车的各种机械原理不是很清楚,维修到底包括哪些?比如说二级维护、汽车总承修理等,后面还好说,二级维护包括哪些内容?这个是不是该有详细的东西? 
  对于出厂合格证的出具要求,这个是强制性的。我修了车了应该就得给我,现在有很的商家很多都不给开发票,而买东西应该是有发票的,讨价还价,消费者讨便宜就不开发票了,今后保修和纠纷的处理都不是很有利。这个是强制的,维修之后必须要出具。 
  维修的内容和时限。你维修什么?大概需要多长时间?这应该是和消费者明示一下的,让消费者心里清楚这个车坏到什么地方,在这里修大概需要多长时间,车的使用好合理安排。 
  同一问题的返修责任。比如有的消费者去修车,没几天又有毛病了,就有人提出来这个车没有给修好,同样的问题耽误我好几天。我上班、用车送孩子、谈买卖,要赔偿我损失。话说得复杂点。既然出台这个合同,就应该细化,把这个事有一个详细的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都应该明确。按照合同来讲,没有看到违约责任,这个违约责任的条款是不是应该加上。就谈这些。 

  汽车维修协会王海林:作为维修协会,我今天主要受祝会长的委托来参加这个会。《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文本的发布各位领导都讲了,咱们市出台这个合同,首先这是利国利民的好事。是继贯彻机动车维修管理的四项管理制度之后的又一重大举措。是针对我们目前我市维修行业特定的情况而产生的,前后据我了解维修合同的制定将近一年多的时间。作为协会来讲,代表行业从中运作这个事情,这是责无旁贷的。作为协会来讲完全支持政府出台这个合同。 
  作为协会来讲,要密切配合协助我们政府主管部门对合同下一步的实施、贯彻和落实,这是很重要的。协会是代表企业的一方,同时对于行业来讲,协助政府进行管理也是责无旁贷的。 
  刚才我听了各方代表提出的意见。任何一个合同的出台、建立都有一个过程,我们本市汽车维修行业、汽车维修市场的发展,经过这么几十年的实践发展,也正在逐步的走向规范化,走向有法可依的程度。我本人也是一直从事汽车的维修和维修管理,在这个行业也深深感到有必要有这么一个合同的出现,对于这个行业和市场的健康发展肯定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在合同的制定中,今后还会有这样那样的一些具体问题,因为汽车本身这个产品不同于其他的产品,不像冰箱、彩电,它是个随时要进行维护的产品。这个从我们消费者多年来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随着我国汽车的发展,随着汽车走入家庭以后,我们对这个问题有一个比较清醒的认识,随着维修双方发生的纠纷,每年占我们投诉的力量也很大,这是必然的。过去对这个问题,规范的力度还不大。但是从运管局开始实施四项之后以后,对维修企业的行为、准则和工作要求提出了很具体的要求,不按这么做就不行。我相信今后我市的维修企业、维修行业的发展,也必须要按照国家、市政府规定的这条道来走。在今后的贯彻实施过程中还有问题,作为协会来讲,会发挥协会自身的作用,来进行协调,协助政府把这项工作做好。 
  谢谢大家。 

  刘俊海:非常高兴出席今天《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文本论证会。这是北京市工商局在规范北京市的汽车维修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具体有效举措。应当说,刚才听了我们汽车维修业的代表和消费者代表的反映,我们北京市的汽车维修市场,总体来说是比较规范的,广大消费者对汽车维修企业的服务基本上是满意的,但是在现状当中还是存在着一些失序和失信的个别行为,为了进一步维护消费者和维护企业之间公平的交易秩序,也为了保障汽车维修企业之间有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避免劣弊驱逐良弊的问题。工商局组织市场相关各方推出汽车维修合同的示范文本,我认为这是一个谋求消费者和经营者利益双赢的大好事。所以我本人非常赞同。但是好事还要做好,我想发表一些具体的建议。 
  首先第一个问题,这个合同应当细一点好还是简单一点好?大家总体上有一致的看法,但是还有一些个别的差异。有的消费者认为有些条款还可以细化,包括选择材料的问题等,有的企业代表认为,这些规定条款现实生活中都能够做到,不写也可以。所以说这是一个值得探讨但也不是非常关键的问题。我个人认为,既然我们的企业现在维修的水平和职业道德的修炼已经使我们能够做到一个能够及时有效的履行汽车维修合同,所以我的建议是要适度的细化汽车维修合同的范本,增强条款的可塑性、可裁判性。我们一直有这样一句古话,先小人后君子。我们先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侵害权利,违反义务的民事责任事先做出清晰的规定,本身就可以预防维修纠纷的发生。否则如果出现纠纷,到北京市消协进行投诉,到工商局请求行政调解、去仲裁、去诉讼,都会使争议双方有理说不清。由于条款不详细,维修企业的权益也得不到很好的保护,对于消费者来说也有有苦难言的时候。我们是不是针对双方的宝贵意见细化一下。双方的指导思想就是公平与效率兼顾,权利义务相对等。应该坚持这么两条原则。但是权利义务对等里面,考虑到修车的时候,许多的车主虽然会开车,但是未必懂车,能不能在条款设计上体现出对信息不对称的消费者的适度的倾斜。 
  除了这两条原则以外,细化的还有一个参照的法律制度《合同法》第15章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这一章的规定写得非常详细,从251条到268条整18个条款。对照我们听证的《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范本和《合同法》第15章的规定,有些条款在《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文本中得到体现了,也有的条款没有得到体现。下面我对照《合同法》把相关条款细化的问题做一个汇报。 
  关于维修材料的问题。第二段第二项说,承修方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如果使用,造成托修车辆损坏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从反面说,不得用假冒伪劣配件修理机动车。那应该用什么件?我们要点清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汽车修理原配件,并接受托修人的检验。这里又涉及一个问题,没有国家标准怎么办?实际上,我看到相关的第六项涉及到竣工质量检验的各项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要求,也会面对没有国标、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问题。我建议能不能把合同法第62条搬到这里来,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没有通常标准按照符合汽车维修目的的特殊标准履行。如果真要是没有国标、行业标准也只能看通常标准,我们给消费者修车就按照通常标准区做。如果这是一个极其罕见的消费个案,我们就按照消费者委托我们的事项去操作。 
  向托修方交车的时候,应出具相关的清单和列明相关费用,我同意刚才小石说的细化清单的建议。针对不支付费用费用的问题,我建议,托修方无正当理由未支付修理费用的,承修方可行使留置权,或改为另有约定外,托修方未支付费用的,承修方可行使留置权。有的车修了好几次没有修好,把小问题修成大问题了,可以行使不按抗辩权或者事先另有约定的,能不能写一个例外的条款。 
  第十项质量保证期,我个人认为能不能设立一个条款说一下,弄一个空白的地方,区别修理的不同部件的不同性质,做一个选择。这一条也是明确的,有些汽车厂商生产的汽车的缺陷,不能和汽车维修企业所存在的汽车维修服务的缺陷等同起来,一方面是为了适度的报混汽车维修企业,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准确的确定维修企业的责任负担的领域和范围。所以我就说,维修以后的质量保证期还是应当写清楚的。 
  第十一项关于在车辆保证期内托修车辆无法正常使用,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造成车辆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规定了一系列责任,应该及时维修做好维修记录,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同一项目经两次修理仍无法使用,承修方应该联系其他企业进行维修并承担相应的修理费用。这里的问题比较多,一个是权利义务有所失衡。这么一看,一般的消费者会认为,虽然在质量保证期内,虽然你也修不好,但是修不好也收我费?其他的维修企业肯定也会收我的费用。这个问题上,能不能规定,承修方不能证明自己对于汽车维修不能使用而不存在过错的,应当要无偿的维修,而给消费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当赔偿。至于联系其他维修企业,写的时候起草者肯定出于善意,但是如果消费者不认同第二家企业,他可能认为是个关联企业,水平不会比你更高。这里是不是要加一个制约,经过托修方同意,转请另外的维修企业来修车。当然费用由第一个汽车维修企业承担。签条件的,第一在质量保证期内,第二你不能证明你的维修服务部存在瑕疵,能不能把赔偿实际损失的条款,还有经过消费者同意转托另外的企业修理的条款写在上面。涉及到第三方修理,实践中也会发生,一定要强调经过托修方同意,不经过托修方同意不得将汽车维修服务转交他人承担,否则托修人有权解除合同,这个能不能写上去,而且应该加上汽车承修方应该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的维修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现实当中,有的车主会提出一些特殊的技术要求,虽然他不懂汽车,但是他提出汽车维修后应该达到的性能和品质的特殊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提出来的时候,我们的承修企业应该及时答复,是否能够满足。如果说,由于承修方企业怠于答复,造成损失的应由企业负责。有一些技术能力比较弱的维修企业为了招揽客户,可能一排胸脯承诺没有问题,您提什么要求我都能够满足。其实能不能满足自己都没底,但是有的时候试来试去耽误其他的机会,消费者提出特殊要求的时候,特别是对不合理的要求,企业也有义务及时答复。不能为了揽客户而答应不合理的技术要求。另外还有一个,托修方的协助义务在条款中也写了,但也可以本着双方利益均衡的基础上写,托修方的原因致使维修不能顺利完成,承修方应要求托修方履行协助义务,逾期不履行,承修方可以解除合同。一些进口车辆,一些产品说明书、技术参数不提供,可能影响修车。 
  还有违约责任里,特别是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法律后果要写上。托修方可以要求承修方承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应当让失信的企业包括技术水平无法保障的企业事先对于事后的违约责任有一个明确的预期。 
  刚才小石谈到的失信企业的欺诈性的行为怎么办?我们认为也单独写一条,企业维修方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的规定,对托修方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还有一个建议,今天好多行业协会的同志也在这里,我建议能不能在格式合同范本推出以后,行业协会引导我们的汽车修理企业出台一些面向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指引。不光是让我们格式合同逼着我们企业做哪些事情,而是企业面对行业的态势,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避免诚信株连的向,能不能在法律要求和格式范本要求的标准上,出台一些方式。我觉得对北京市的企业非常有好处。合同是一方面,但是我们承诺做得更好。修车期限的问题,我个人认为可以承诺得更高一点。这是一个竞争策略,对消费者也是有好处的事情。 
  能不能在合同中再加上一句话,承修方和托修方双方的协助义务。按照诚信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托修方和承修方应该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保护等项义务。虽然合同终止了,但是按照诚信原则和交易习惯,双方还应履行这样的协助义务。比如说消费者可能去别的汽车维修企业修车了,但可能需要第一个维修企业出具相应的企业维修档案,是不是也免费打印出来。还有一些其他的建议,大家都谈得很好,我也没有什么别的补充了,说得不一定对,大家指教。 

  北京市汽车研究所王凯明:这个文本是规范的一个问题,要是在一个文本中把所有的东西都覆盖进去是不可能的。这个文件是一个法律性的文件。过去修理厂和消费者之间是工单上的契约,没有上升到法律程度。这是一个规范的文本,要签订这个合同。实际上不是这一张纸,还附带着很多的问题,在宣传的时候要说清楚。合同文本中有两句话。应当填写进厂检验记录、出厂竣工、出车的竣工单和零配件的清单。 
  我进厂的有一个客户的陈述,服务接待人员做一个初步的检查和大致的预算。刚才魏总也提到这个问题,这预算不是一下定死的,定死了将来可能发生纠纷和问题。其他的文件和这个文件是一个整体的文件,是规范汽车维修市场的作用。不是说这个出来和原来的有矛盾。消费者对于这些东西不是很清楚,毕竟是行业性的问题,可以通过媒体或其他的方式加以说明,在宣传中做一些说明,这样大家就更清楚了,尽量造成信息对等了。这是一个好事,也是一个系统一个整体。随着市场的发展,很多的文件会相继的出台,它不是一个单个的文件,而一个整体。 
  在合同中有托修预定维修项目以进厂检验记录单为准,能不能加一个。现在从维修市场上来讲,越来越讲究初检。但是进厂检验并不等于维修项目。我这个车进厂了,发现有三个问题,经过协商,消费者说我有两个修一个不修,或者有的问题发现了之后,车主由于各种原因不一定要修,如果没有时间,我就先修一个,这样的问题都存在。进厂检验是表明车发生的问题,真正维修的内容是按照工单来走的,不是检验的问题都要修。部里讲实情修理,一个是车的情况,还有一个是客户的需求。这种问啊将来是法律的东西了,以进厂检验单为项目不太合理,要加一下以工单为准等这样的语言。按照通行的做法,填完检验单和客户协商,修哪些项目,大概的费用和预定的时间,然后按照项目来收费,结算维修的作业不是以检验为依据的。 
  第三条制造厂的问题,有些是不好明确的。4S店提供的品牌,制造厂并不是一起的,只是一起提供的。配件大多数是采购和配套,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在说明上能够说清楚。还有应该说清楚的是,这是一个签署的文本,在整个作业和消费者接到车的时候,一个是按照这个执行,还要见到两个副本,一个是车的价格配件等,在结算的时候出具结算清单和配件清单,这是要打出来给消费者的。刚才有的老师提出来,将来凭证丢了怎么办?没有关系。一个是厂家记录,这有两个内容,进厂的登记记录,有具体项目的维修档案和方案,拿到的这些最后结算的都是凭证,任何一个凭证都证明你是在这里修过车的。档案也可以查出来,比较正规的修理厂都有查法。但是说明后面要附这个。要给修理厂一个合同,怎么样和原来的工单和业务单形成一个整体,最后交给消费者什么,我留下什么。 
  第四是在第四条竣工交车时间,我建议能不能加个预定。说句老实话,消费者希望越快越好,大家对车的依赖程度比较高。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修理角度来讲,有几类,保养的项目不应该耽误时间,还有是小修,我们没有规定小修项目,在整个修理的内容里,作业量是最大的。可能纠纷也是很大的,但是没有包括在这里。希望范围界定更清楚,不一定太繁琐,每个小事要签一个合同,消费者感到很麻烦。小修有小修的竣工检验,实际上有这个规定。还有一类是属于比较困难的事,就好像医生看病一样,是不是能够把这个病看好?车没有绝症,但是有的属于制造设计缺陷,最近我们接到的几个案件都不是修理的事。预定的时间是合同里的东西,正常情况下按照约定时间去做。但是我可以变更合同,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是电话通知还是书面的?这种方法都有,也是为了方便消费者,在一些疑难故障的时候,约定的时间不一定能够做到。我经常接触这些,特别是疑难的事情有时候需要时间,写上预定,在将来法律纠纷的处理上好一些。 
  还有一个问题,刚才消费者协会的女同志提得很好。这个合同什么时候签?是拿到进厂检验的时候签,还是把项目确定了,大家协商好了签。我们不一定在文本上说,或者在附件上说。这个很重要。特别是总承的修理,很多东西不好界定。要把总承打开,确定问题才能确定换什么。一开始的承诺把握不是很大,有时候修一次量次可能都不能一次解决。你什么时候签这个合同为好?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如果一开始来了签,会造成很多的矛盾。我不断的和客户协商,要变更方案,客户说你怎么回事?如果一个矛盾到了那里就修了,如果不能确定,客户有很大的疑惑,咱们碰到的几个问题都是这样的问题。如果要做好,比较同意你们的意见,特别琐碎的事不在合同文本中做。刚才有的同志说,二级维护确实是交通部的规定,这是行业的事,消费者协会提出的意见,有的消费者不理解二级维护是什么,很多大型车间都不存在了。量比较少的情况下,在界定故障后签合同,操作起来会更好一些。这是我个人意见,看看消费者和修理企业有什么意见。 
  对于事故和保险车辆,范畴算在哪一块?这也是目前投诉比较多的,投诉量比较大。按照整车修理,如果我们放在整车修理也算,总承就不合适了。事故保险怎么走。简单先说这么几句。 


  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张学利:简单说两句,《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是北京市运管局给消费者做的好事。这几年运管局做了好几件我们参与的事,我们主要做一些维修检测的技术研究和标准修订,做了好多这方面的工作。交通部7号令出来以后,他们做的相关的制度,竣工出厂合格证等,还有北京市的四项地标正在做,还做了北京汽车配件使用的调研和维修的调研等,加上《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都是为消费者做的很好的事,对于规范汽车维修企业也很有好处。 
  这个合同我看了一下,前面的同志说得很详细,我补充两点。我觉得和第二条托修车辆预定的维修项目以进厂检验记录单为准,不能以它为准。进厂检验记录单是比较大的单子,记录得很详细,不是最后维修的项目,以它为准不合适。要制定一个最后维修项目的东西,以它为准。 
  第三条维修配件,这应该是确定下维修项目以后双方签订了,应以这个为准进行维修,我不知道这个维修企业能不能做得到,在签定合同的时候,把配件的名称和零件号都能出来一系列的规格型号、价格数量等,能不能做得到?这个对维修企业的要求很高,要求管理规范才能做到。我也是一个用户,维修配件如果能作到是很好的,但是对于维修企业,在签合同之前把这些都确定下来有一些难度。 
  第五条双方当场检验合格后,应在竣工出厂记录上予以确认。有的零部件装到车上我是无法验收的,包括油等。这个会涉及到后面的权利义务,比如说这个车修完了还是存在问题的,前面当场验收合格只是一个很表面的,不能作为用户签字确认的很正式的东西。 
  另外还有一个配件的来源,双方的权利义务第三条托修方的权利义务里,写的自备配件的应该提供来源证明,并自行承担因配件质量问题产生的责任。提供来源证明不是特别现实,也不必要,只要在配件中注明一下这个是客户自己提供的就可以了(王凯:对,如果客户有隐私不愿意提供来源证明怎么办?),有咱们的7号令、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北京市的地标,是一个比较完善的体系,对咱们的维修质量和技术都是有一定的要求的。现在大家可能想到东西觉得这里没有明确,希望能够放进来。这里涉及到的东西都放进来是不可能的,太多了。实际上这些合同也好,标准、法规也好都是环环相扣的,对于维修企业都是有制约作用的,没有必要把所有的东西都在这个合同中体现,这也是不可能的。这个合同本身,现在这个基本上还可以,个别的地方需要细化一下,总体来说还是比较全面的。 
  王凯明:这个东西定稿了,能不能出一个宣传的媒体,根据国家的哪个法律法规规定的,加强宣传。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简单说一点,今天非常高兴参加这个论证会,在论证前我们对示范文本认真的看了一下。我主要想从车主也就是消费者的权利来看。第一是知情权、第二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人身和财产权利。 
  汽车的维修,修理厂和车主的信息严重不对称,很多消费者只会开车而不懂得技术上的性能,一遇到故障和事故,根本不知道问题的根接在什么地方,相当于病人在医院去,多听医生的指导和建议以上,现在医患纠纷也很激烈。大处方、重复检查等。为了避免这一点,我建议在合同中第2条以进厂检修记录单为准,这是不是一个真实的反映了车辆故障的客观情况,有没有夸大?所以对这一块,我认为不能就用这一句话就完事了,要对进厂检验记录有什么样的描述,如果你的检验记录是不真实的,是夸大的,你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是不是有录像和双方认可,在修理过程中是不是还有其他测试的问题。这涉及到车主的知情权的问题,同样故障的车到不同的检修厂的单子不一样。我还听到了一种免费检修,这种免费检修事先应该明示,你到这个修理厂去检测,不合适,也可以到另外一个厂检测,我有选择权。现在如果以免费检修为事由,这对车主是不公平的。免费检修应当明示,我可以在不同的厂选择我认为合适的修理厂来修,这就体现了知情权和选择权的保护,也涉及到公平交易权的问题。餐饮业和维修业的价格放开以后,明码标价,这样有选择权之后才能谈到公平交易,各个厂的费用是不一样的。 
  车主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问题。我们看到有一条,俊海教授讲得很清楚,要写上用合格的。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使用违反国家规定的配件造成损失,要赔偿责任。如果是用了假冒伪劣的,没有发生损失怎么办?我们要考虑进去。前提是,不允许你用,用了怎么办?没发生损失不赔偿?就没有法律责任?这里怎么体现。再一个从公平的角度,从充分重视公共安全、车主安全、如果你使用了假冒伪劣,不仅仅是退还的问题,刚才市消协的石女士和俊海很清楚,他们主张双倍赔偿,我同意惩罚性赔偿,但是不同意双倍,太低了。这涉及到人身安全,法律规定你的配件是要规范的,法律规定双倍赔偿,我们彰显修理行业的诚信,为了维护车主和公共安全,通过合同的约定方式,可以五倍、十倍,这样也说明我们汽车行业应有勇气向社会承诺,不卖假品,不用假冒伪劣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刘俊海:我插一句,除了承担惩罚赔偿责任以外,我认为行政执法机关还要对这些使用假冒伪劣进行行政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都应该是并行不悖。 
  邱宝昌:行政处罚不是合同里约定的。 
  刘俊海:合同就不写了,但是实践当中应该有。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应该有。我谈一个具体条款的问题。刚才讲的行政处罚我非常赞同,对于假冒伪劣的不诚信的企业应该处罚,甚至吊销经营许可,当然这不是简单的民事合同能约定的。还有是工单的问题、结算清单的问题,双方怎么认可?我给你一个维修单,你签字也得签字,不签字也得签?按照合同来讲,我给你清单你就要签字。搞装修的都知道,先是一个合同,之后工程在变更洽商。先合同没有问题,但是在维修中有问题,双方可以洽商,可以变更。这里有一个书面通知和电话通知,书面通知、传真、电子邮件等,双方认可。电话通知如果事后不认可就很麻烦。这个要写细一点,你这个维修,你必须要签。如果没有这些东西,拿着这个清单就让我签字付费,这对于车主是不公平的,一定要细化,避免双方的纠纷。 
  为了配合这个合同,虽然很少,我觉得工商局和运输管理局的同志付出了很多的心血,解决了当中的很多问题。有些是可以判断的,有些是不能判断的,对这里面的问题,我们汽车维修行业或者国家行政部门,有没有一个公正独立的检测?对于甲乙丙厂有意义,有一个没有只搞检测不搞维修的厂,有一个比较中立的检测。有个小病到医院花几万医院也有理由,能不能行业协会有一个中立的检测。 
  还有工时费的问题,怎么遵循一个诚信和公平的原则,把我们的工时费定得更加合理。有的配件几十元,工时费几百元,像这种情况怎么解决?实际上表面公平,但是实际上有不平等的因素,咱们通过行业协会和政府部门,这个怎么解决?政府的网站和宣传能够配合这个事情。对于汽车信息的问题,前面有了一个车牌号,能不能把颜色也加进去。 
  还有一适用范围的问题,我认为取消比较好。只要是车辆维修了,因为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我们这个合同不应当把其他维修的车辆的当事方排除在外,很多的车辆纠纷在一般的小修和保养中,发现一个问题换不换?一换就是几千元,在适用范围中,可以放开,这应该是开放式的,可能更好。 
  讲得不对的地方,希望大家批评指正,谢谢。 

  崔建立:我们今天的论证会,在首都之窗在线做直播,网友也提了一些问题,针对网友的问题,刚才有些我们已经通过论证,有关的专家学者已经做了一些学者,没有谈的,我们再给网友们有一个交待。请渠处和消协的同志就这三个问题回答一下,还有行业协会的同志。 

  网友:合同是好事,企业能用吗?都是用的自拟合同,行政主管部门有什么措施? 

  崔建立:这是提合同今后应用的广泛性,我们的示范文本不是强制性的,是提倡使用的。我们到目前为止已经出台了78个合同示范文本,有些合同文本的使用率达到了百分之百,有的达到了百分之八十几九十几,使用率还是比较高的。我们主要是通过三条渠道使它得到应用。一个是通过刚才的宣传、引导,使大家能够自觉的来应用我们的合同示范文本。再有是根据随着消费者意识的提高,消费者主动提出来要应用。第三是行业协会,通过行业自律的办法来提倡和推行在行业中的合同示范文本的应用。总体上,我们目前出台的78个合同示范文本,总体的使用率还是比较好的。这个合同示范文本出台以后,一旦征求完意见出台以后,通过修改完毕推行,我们也会在社会上刚才的宣传,使广大的消费者和维修企业有充分的知情权,并且能够积极的配合来应用合同文本,同时也会通过我们的行业协会,我们的有关管理部门来提倡,通过自律约束使企业和消费者来更好的应用这个文本。对这个文本的使用,我们还是保有信心的。 

  网友:修车上当受骗了,说是用的原厂件,实际上是假冒伪劣的件,能够要求双倍赔偿吗? 

  消费者协会石丽军:结合具体情况,一开始强调这个合同在什么时候签,签订什么内容,如果按照这个合同的这个格式,确定它的厂家,是不是原厂生产等一系列信息之后,里面还存在假冒伪劣产品,那肯定是存在欺诈的故意,客观上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有可能造成的是人身和财产上的损失,责任比较重大,这个情况可以定成欺诈,如果定成欺诈那就没有什么商量的余地,就是一个惩罚性的赔偿。 

  网友:作为一个消费者,同汽修企业比,对车的了解远远不够,都是汽修厂明白,怎么来解决这个问题? 

  渠桦:这是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现在机动车增加比较快,私家车增加比较快,这就面临着一个不对称的问题。从我们行业管理部门,针对不对称的问题也做了大量的工作,一个要求我们在营业厅里公示检验制度,告诉客户你知道我们有进厂检验、过程检验、总工检验。要有合格证制度,我们在进行整车修理、总承修理、小型维护,都必须出具合格证。而且是我们的检验员按照标准签发的,在合格证里明示了我们修哪种车市的质保期是什么,为了解决不对称,必须公示,制度必须贴出来。修理厂如果不执行,我们有专门的条款进行处罚。另外,我们特意出了配件的公示使用管理制度,我们带要求里要正厂件、副厂件、修复件,这都公示了,我们有监督电话、服务电话、服务公约、服务价格、工时等都是公示的。比如说二级维护,每个车专门有二级维护的标准、项目和技术要求,那就是我们在行业管理部门,要求我们修理厂,你要按照我的标准修车,检验员按照标准去检验车辆。是不是客户有特殊要求?无论厂家也好,其他的单位也好,都是按照其他的标准,我们有汽车大修标准,发动机标准、小修标准、二级标准,我们要求维修企业严格按照标准修车检车,如果不按照标准,我们就专门的处罚规定的。凡是你要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的,我们要没收违法所得,而且处以违法所得二倍到十倍的罚款,严重的还要吊销市场许可证。不是说使了没人管,我们是要管的,专门有条款。解决知情权等,一系列的工作我们都在做。 
  除了这些以外,我们在二级维护我们推行标准最大化模式,把维修项目,每个项目怎么做,工艺过程都用图片图纸告知大家。这个书已经出来了。重点不透明的情况越来越少,维修合同的推广其中也有一个是保护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其中的一项措施,随着合同随着这些制度的落实,重点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我们希望公开公正透明,这方面都在做工作。 
  胡平南:托修车辆基本信息是确定车辆唯一内容的指标,在上一稿里是有颜色这一项,后来考虑到双方签署合同,尽量的简化内容,其他的这几项已经能够把车辆的唯一性确定了,颜色这一项我们认为可以忽略不填的,我们在上一稿的基础上把颜色拿掉了,把这几项填清了,本身就可以确定车辆的唯一性。 
  我把适用范围简单说几句。老百姓总是人为刀修理厂修车去了,修的项目是什么?是不是所有的项目都要签合同?这一点要讲清楚,要和消费者讲清楚。我们的适用范围,它这里提到了二级维护、总承修理和整车修理。也就是说,消费者你的车,总承需要修理了,整车需要修理,你的车需要进行二级维护,满足这三项的要求,按照政府推荐的规范性的合同文本,我们建议双方签定合同。如果说是一般的小修作业,或者是其他不属于总承大修、整车大修和二级维护范围的,可以不签合同。适用范围已经规定了,一个是车辆的二级维护,另外总承修理,我们在这里解释一下,特指的就是总承大修,整车修理也是指整车大修。按照交通部的7号令来讲,对于整车修理、总承修理、二级维护,厂家要进行三检制度,作为行业来讲,向下已经开始推行了。这三检在过去也有,只是不规范。作为现在来讲,检验制度出台以后,已经要求维修企业要进行进厂检验、过程检验和竣工出厂检验。从合同签署的这个项来讲,重点是围绕着这几个项目来签。除此以外的可以不签了。 

  崔建立:合同的起草和执笔人还有什么要解释的? 
  鉴于时间的关系,合同论证会到此告一段落。这个合同基本上不是一个很大的合同,也不是一个很复杂的合同,通过今天的论证,大家提了很多很好的意见、建议和修改的办法,表示了我们对合同的关注,也表明了大家对合同进一步完善的要求。应该说,随着北京汽车的发展,现在汽车的保有量已经突破300万辆,刚才渠处介绍,我们去年一年的维修修理大概600多万辆次,看来这还是一个庞大的消费群,这方面的问题我们刚才已经介绍了,也是处在上升趋势。通过我们这个合同文本的制定,我们想对于形成修理厂家和我们消费者之间的平等的关系起到积极的作用。当然,我们整个汽车维修行业的发展,仅仅靠这样一个合同文本来维系显然是不可能的。市场秩序的好转最终还是取决于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修理企业自律水平的提高,同时也取决于有关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更好的发挥监管作用。 
  大家提了很多很好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我们在今天论证的基础上,会组织专门的人员对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和工商局联合做的文本进行修改和完善,力争拿出一个成形的、完善的、被社会各方接受的示范文本。感谢今天参加论证会的各界专家学者、消费者和维修企业的代表,感谢新闻界的朋友们对这个合同文本的关注,谢谢大家。 
  今天的《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论证会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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