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信息 社情民意 办事服务 人文北京 奥运服务 政府网站导航
北京08数字博物馆 | 北京网
首都之窗 > 专题 > 公共服务 > 合同示范文本下载专题 > 合同知识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哪些
来源: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    日期:2006-07-17

  (1)法人的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法人在经济活动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范围或资格。如:

  ①名称权(是一种不可侵犯的专用权);

  ②标记权(指在产品或包装上使用自己的标记);

  ③商标权(商标一经注册,即获得专用权,任何人不得假冒、侵犯。但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后,可依法转让)。

  (2)法人的行为能力。是指法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参予经济活动,取得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能力。

  (3)法人的行为能力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区别

  ①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从出生时开始,而行为能力的法定年龄是18岁;法人的行为能力是与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

  ②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同权利能力有时是不一致的(正常人才被法律承认有完全的行为能力,而精神病人则不同……)。法人的行为能力同权力能力则是一致的。

  例如自然人:每个人都有著作权,但并非每人都有著作能力;法人: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有经营权,如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则违反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严重超范围签订合同也是无效的。

  ③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有些只能由自身行使,如结婚等等;法人的行为能力可以委托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人代表实现(要授予法人授权委托书)。

 
 转摘声明:转摘请注明出处并做回链
推荐给朋友
站点地图 | 关于我们 | 评价首都之窗 | 媒体报道 | 法律声明 | 邮件订阅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承办: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数字北京大厦南八层 传真:84371700 客服中心电话:96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