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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艺术品委托拍卖合同》介绍
来源: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    日期:2007-05-09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艺术品收藏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而拍卖作为艺术品流转的重要渠道,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在目前的艺术品拍卖活动中,当事人使用的委托合同多是拍卖企业自制的格式合同,往往存在一些不公平的条款,加上艺术品拍卖的专业性较强,很容易引发投诉和纠纷。因此,为规范艺术品委托拍卖行为,促进我市拍卖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北京市工商局继《北京市委托拍卖合同》之后,在深入调研基础上,于日前发布了《北京市艺术品委托拍卖合同》示范文本。文本在调研过程中曾在宣武区的主要艺术品拍卖企业中进行了适用,并于2006年9月27日至10月10日通过“首都之窗网”和“雅昌艺术网”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

  示范文本采用无碳复写的形式。正面的表格中详细列明了需要拍卖行与委托人双方约定的各项内容,包括:佣金的计算、保管费用、违约金标准等。背面是合同条款,明确了双方当事人在委托拍卖过程各个环节上的权利和义务。如规定: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品的保留价,拍卖行可对保留价的确定提出专业性意见;保留价一经确定,任何一方不得单方更改。拍卖行应对保留价保密;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拍卖行不得确认成交。有证据表明拍品在权属、真伪、瑕疵披露等方面存在不实之处,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竞买人利益或其他人合法权益的,拍卖行有权中止拍卖该拍品,并及时通知委托人共同核实;经查证属实的,拍卖行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委托人撤回拍品。拍卖行在约定的保管期限内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拍品毁损、灭失的,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参照该拍品的保留价予以赔偿;无保留价的,按合同约定标准赔偿。委托人参与竞买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自己委托的拍品的,拍卖行有权予以制止或向有关行政机关举报,并解除合同;对拍卖行由此受到的损失,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合同中的未尽事宜,双方还可以书面另行约定或依照拍卖行《拍卖规则》执行,但《拍卖规则》与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应当以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为准。

  示范文本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正式推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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