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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问题是关系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问题,也是新一届政府极为重视的重要工作。2004年1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2月,农业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监总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六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2004年农资打假工作的意见》,及配套的净化农资市场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和农资打假工作部署,规范农药、肥料等重要农资商品的交易秩序,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市工商局和市农业局,于2004年7月29日,制订和发布了《北京市农药买卖合同》和《北京市肥料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目前,随着我市农业生产资料交易市场的逐步开放,农业种植户对农资商品的投诉量不断上升。问题集中表现为:欺诈骗销突出,假冒伪劣屡禁不止,售后服务难以保证,集体投诉有所增加。北京虽然不是粮食主产区,但在郊区县因农资产品质量低劣引发的减产、绝收事件,以及因交易合同约定不明确,履约纠纷时有发生。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打击了农业种植户的生产积极性,破坏了农村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加大了政府工作的压力和难度。
2004年,市工商局和市农业局,选择以规范重要农资商品交易秩序为突破口,制订、推行《北京市农药买卖合同》和《北京市肥料买卖合同》,与2000年两局共同制订的《北京市农作物种子买卖合同》,形成了我市涉农商品交易的系列合同示范文本。
农药、肥料两类合同文本的主要内容:
一是,从农药、肥料进货渠道入手明确了产品的名称、商标、包装规格、生产日期、产地、数量、金额等交易涉及的基本事项;
二是,实现了农药、肥料的市场协议准入机制,列举了交易所需的相关证件,如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登记证、营业执照等。促使农业种植户通过检查交易涉及的相关证件来审查农药、肥料生产商和销售商的主体资格,从而减少购买不合格农资商品的几率。
三是,强调了对农药、肥料的质量验收,明确了外包装验收要求,如农药包装必须贴有中文标签或附具说明书,注明农药名称、企业名称、产品批号和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及农药的有效成分、含量、重量、产品性能、毒性、用途、实用技术、使用技术和方法、生产日期、有效期和注意事项等;农药分装的,应注明分装单位,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同时,对于验收问题,两类合同还根据农药、肥料的相应管理规定,对于交付的农资商品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买方有权要求退换货,受到损失的还有权要求卖方赔偿。从而从源头上限制高残留、高毒性的农资产品流入市场,促进食品放心工程的顺利开展,使广大消费者能够吃上绿色放心的食品。
四是,明确了农药、肥料交易各方当事人各自的权利义务和相关责任,有利于减少交易纠纷和交易纠纷的解决。
农药、肥料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既适用于生产商与销售商之间的交易,也适用于销售商与农村种植户之间的大额交易。为了方便当事人使用,也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和减轻农民负担,示范文本除通过各区县工商分局就近发放的传统方式外,还在首都工商网站(www.baic.gov.cn)或市农业局网站(www.bjagri.gov.cn)上提供了免费下载版。这是工商部门第一次尝试提供网络版的合同示范文本,也是我们大力推行合同示范文本的新的举措。
市工商局和市农业局在2000年推行的《北京市农作物种子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已经使我市的种子市场秩序明显好转,顺义、通州等区连续多年,延庆县在03年实现了种子问题零投诉。我们相信三类涉农商品交易系列合同文本的推行,可以充分发挥政府的合同监管职能,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此外,市工商局合同处目前正在围绕"发展订单农业,增加农民收入"的主题,开展"农业种养植"和"农副产品订购"合同示范文本的调研,待条件成熟后将在本市发布推行。
北京市工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农业局
2004年8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