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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介绍
来源: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    日期:2006-07-17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租车消费已成为我市的一个消费热点。同时,在租车消费过程中因合同约定不清或租赁公司利用"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也日益增多,给汽车租赁交易的实现造成了许多障碍。因此,为规范我市的汽车租赁行为,维护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签约双方提供一个尽可能公平、完备、合法的合同标准,北京市工商局和北京市运输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征求相关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共同制订了《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试行)。该文本具有以下特点:

  一、从形式上,文本由术语解释、合同条款、汽车租赁登记表三部分组成。

  除了这三部分外,汽车租赁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补充条款和车辆交接单,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为杜绝租赁公司利用补充条款来规定"霸王条款",在示范文本中我们还明确规定了凡"出现不合理减轻或免除租赁公司责任内容的,仍以本合同条款规定为准"的限制性条款。

  二、从内容上,在公平、公正原则的基础上明确了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主要内容。

  (一)汽车租赁公司应承担的责任

  1、租赁公司应交付达到一级标准的车辆、设备及有效证件,否则承租人有权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租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租赁公司应免费提供车辆的保养及合理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的维修服务,并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服务。否则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租赁公司还应退还车辆停驶期间的租金并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如果经维修、救援车辆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的,租赁公司应当提供相应档次的替换车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3、租赁公司应对承租人的有关信息保密,并承担不低于8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车辆车价损失,投保第三者责任意外保险。

  (二)承租人应承担的责任

  1、承租人要按约定缴纳租金等费用,否则要按一定比例支付滞纳金。

  2、承租人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把车辆又转卖、抵押、质押、转借、转租、典当的,或者长期拖欠租金的,租赁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车辆。

  3、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被盗抢时,承租人应当立即向公安交管部门报告,并在12小时内通知租赁公司,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4、承租人违反交通法规要按时接受处罚,否则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将被作为责任人提交交管部门处理。

  5、承租人要承担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车辆修理、停驶损失。

  三、合同示范文本的推行有利于汽车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

  自2003年12月1日起,我市已取得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的60余家汽车租赁公司在签订租车合同时,将统一使用两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从而使合法从事汽车租赁的经营者在规范性服务和保障承租人权益方面具有更多的竞争力。这对抑制非法经营汽车租赁行业的蔓延和促进本市汽车租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此外,市工商局、市运输管理局、市汽车租赁行业协会以及市消费者协会对租赁企业针对示范文本条款提出的修改意见逐条审核,对试行版的示范文本从条款到样式都进行了一定的调整。正式版的汽车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于2003年12月11日起启用。

  200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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