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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服发〔2020〕18号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3. [发布日期] 2021-04-16
  4. [有效性]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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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服发〔2020〕18号

各区政务服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持续优化本市营商环境,提高企业破产及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效率,促进管理人(清算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查询信息工作增质提效,根据《企业破产法》《公司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动态调整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就增设政务服务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项名称

  在市、区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增设名称为“破产(强制清算)社保信息查询”的政务服务事项,具体事项类别为公共服务事项,行使层级为市、区两级,列入本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二、办理条件

  (一)管理人办理申请事项。该管理人须为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管理人具体经办人员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民事裁定书》(复印件1份)、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复印件1份)、管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具体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仅供核验)。

  (二)清算组办理申请事项。该清算组须为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清算组具体经办人员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案件《民事裁定书》(复印件1份)、指定清算组《决定书》(复印件1份)、清算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具体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仅供核验)。

  三、服务方式

  (一)集中办理。该事项进驻市、区两级政务服务中心,实行集中统一的接收、受理和送达,具备条件的应在政务服务中心直接办理。

  (二)限时办结。该事项即时办结,特殊情况需要延后回复的,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政务服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事项责任部门,认真组织,加快推进,务必于3月17日之前落地实施。

  (二)强化服务意识,按照“应查尽查、应提供尽提供”的要求,为管理人(清算组)履行《企业破产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提供服务,不得推诿扯皮,不得无故拖延,并以加盖印章等方式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可靠性。

  (三)市级政务服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对各区工作进展和具体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加强市、区沟通联系,各区在推动工作落地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

  附件:破产(强制清算)社保信息查询申请表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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