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药监发〔2021〕195号
市药监局各处室,各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修订工作的通知》(京财综〔2019〕1320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京财综〔2020〕510号)等文件要求,我局结合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情况,以及新颁布实施的《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梳理“两品一械”(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业务工作内容,编制修订了新版《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指导性目录从编制2022年度部门预算起使用,同时废止《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京药监发〔2019〕236号)。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2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