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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工信部联消费〔2021〕195号
  2. [发文机构] 工业和信息化部
  3. [发布日期] 2021-12-10
  4. [有效性]

关于印发《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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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联消费〔2021〕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药监局,广东省、贵州省、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中央医药储备单位:

  现将《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wps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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