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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交办水函〔2021〕1551号〔2021〕1551号
  2. [发文机构] 交通运输部
  3. [发布日期] 2021-10-11
  4. [有效性]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企业储罐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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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办水函〔2021〕15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危险货物港口企业储罐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危险货物港口企业储罐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指南》,现予印发。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导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督促辖区内危险货物港口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储罐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对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问题隐患制定问题清单、整改措施清单,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实行销号式闭环管理,有效防范化解危险货物港口企业储罐重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储罐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要随机抽查企业储罐风险管控措施工作情况,并纳入日常安全检查,加大督查检查力度,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1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应急管理部办公厅,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港口协会,中国船级社、部规划研究院、部科学研究院、部水运科学研究院、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院,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应急办、海事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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