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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银保监发〔2021〕284号
  2. [发文机构]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3. [发布日期] 2021-09-15
  4. [有效性]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相关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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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银保监发〔2021〕284号

辖内各银行保险机构:

  为深入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2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实施方案》相关内容。各机构应结合工作实际,抓好各项改革政策措施的落地实施,加强与对口监管部门的沟通。

  二、扩大改革试点的适用范围。各机构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市辖区其他区域银行分行级以下(不含分行)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高管准入事项,保险公司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的设立、撤销事项,参照适用我局此前印发的《关于简化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银行保险机构和高管准入方式的实施细则》(京银保监发〔2021〕13号)。

  三、优化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准入方式。各机构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关于简化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银行保险机构和高管准入方式的实施细则》(京银保监发〔2021〕13号)规定时限内,向我局报送报告(备案)材料的,可适当顺延报告(备案)时限,并在报告(备案)同时提交书面情况说明。

  四、压减审批时限。对于机构设立、变更、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等部分行政许可事项,按照我局制定的《北京银保监局行政许可事项压减时限清单》(详见附件)中的审批时限执行,情况复杂的除外。

  五、精简审批材料。各机构应贯彻简政放权工作精神和“证照分离”改革精神,遵照《实施方案》材料精简要求,对于营业执照复印件、许可证复印件、征信报告等明确取消的材料,提交申请(报告或备案)材料时不再提供。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我局此前印发文件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202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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