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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银保监发〔2021〕402号
  2. [发文机构]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3. [发布日期] 2021-12-23
  4. [有效性]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加强分类指导推动北京地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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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银保监发〔2021〕402号

各在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在京经营业务保险公司总公司、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

  近年来,北京地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总体保持平稳较快发展,综合实力不断增强,市场行为持续规范,服务能力加快提升,但也面临发展水平明显分化、专业能力有待加强、中介价值体现不充分等突出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19〕52号),推动构建新型保险中介市场体系,现就加强分类指导,推动辖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明确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分类指导、精准施策,坚持回归本源、优化结构,坚持底线思维、改革创新,推动辖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坚持走专业化发展道路,提高专业能力、体现专业价值,以机构自身高质量、高水平的发展不断提升服务保险行业和实体经济的质效。

  (二)锚定主要目标。通过3到5年的努力,辖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公司治理水平明显提升,依法合规经营和风险防控能力取得较大进步,产品服务创新能力和经营质量效益显著增强。在此基础上,培育和涌现出一批专业特色鲜明、专业优势领先、专业价值突出,在全国乃至国际相关领域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二、支持有能力、有条件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差异化、特色化、专业化发展,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鼓励专业领先、管理规范并取得明显实效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紧紧围绕保险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大局,进一步发挥保险中介在保险供应链、产业链、价值链中的独特优势,坚持差异化、特色化、专业化发展,以专业创造价值,引领带动辖内保险专业中介市场高质量发展。

  (三)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加大传统业务转型力度,积极拓展高附加值、高专业要求的风险保障业务。发挥贴近市场、了解客户的优势,支持以客户为中心与保险公司联合定制个性化、专属化、差异化保险产品和保障方案。拓宽服务领域和边界,围绕客户多样化需求开展风险咨询、保险安排、保单托管、理赔支持等服务。鼓励通过资本运作、战略合作等方式畅通健康管理、养老服务、机动车维保等产业服务链条,激发产业链协同联动效应,以保险支付为依托为客户提供一体化服务。

  (四)加强风险管理服务。做精、做细、做强各细分行业领域风险预警、管理、救助等服务,为风险识别预防、灾害防控治理提供预警、决策和服务支持。科学合理安排共保、再保等风险转移方式和保障结构,有效扩大市场承保能力,提升特殊风险、再保险等服务能力。鼓励保险业风险管理技术和规范的标准化建设,支持建立专门领域保险风险数据库,加强专业人才培育和引进,进一步促进风险管理信息、技术、数据、人才等在保险中介领域有效集聚。

  (五)优化销售队伍管理。加快销售队伍转型升级,鼓励发展高素质、高绩效、高品质的保险销售、经纪、公估从业人员队伍。鼓励销售队伍扁平化、专业化发展,压降队伍层级设置,压实各级机构管理责任。调整优化基本法等利益分配机制,提高直接销售人员佣金分配比重,合理调节首续期佣金支付比例和期限,提升业务品质和服务质量。大力加强保险销售信息化、数字化建设,有效赋能销售队伍招募、培训、展业、管理和风险防控等全过程。

  (六)强化信息技术支撑。大力推进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化管理,鼓励引入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技术服务风险定价、防灾减损、营销展业、客户服务、内控管理等各环节。鼓励辖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加快与合作保险公司系统对接和信息化改造,辅助和支持保险公司加快推进团体保险、特殊风险、再保险等业务的线上化、数字化转型。加强行业内外部资源整合和数据信息合作,发挥信息互联互通作用,加强技术赋能,提升保险业综合服务能力。

  (七)发挥体制机制优势。围绕“一带一路”、制造强国、创新驱动发展、“双碳”目标等国家战略领域,发挥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股东资源优势,依托行业背景洞察保险保障需求,积极开拓增量保险市场。聚焦公共安全、医疗卫生、污染防治、纠纷调处等社会治理领域,发挥保险中介居间服务作用提升保险项目经营质效,运用风险管理专业优势帮助社会降低风险损失,辅助政府优化社会治理,完善公共服务。发挥技术积累、人才储备、网点布局、经营管理等独特优势,支持中小保险公司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专业化分工。

  三、强化正常经营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底线和红线意识,持续规范市场秩序、防范化解风险隐患

  依法合规经营是高质量发展前提和基础,正常经营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要持续加强合规资源投入,强化自身基础能力建设,严守依法合规经营底线和不发生重大风险红线,促进辖内保险专业中介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

  (八)规范公司治理。支持有条件的机构将党建工作与公司治理、业务经营管理有机结合。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设立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和高级管理层,依法依规依公司章程开展经营活动。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干预正常经营、开展违法违规活动,依法保障机构经营活动的独立性。

  (九)强化内控管理。辖内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要严格落实分支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主体责任,分支机构和从业人员数量与管理能力、业务规模等相匹配,督促外地分支机构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要求。完善财务管理、业务管理、人员管理、分支机构管理等内控合规制度体系,健全内控管理架构。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严格防范非法集资、传销、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等重大风险隐患。

  (十)夯实信息化基础。信息化管理是依法经营保险中介业务的必要条件,要严格落实保险中介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建立符合要求的信息化管理机制和信息系统。辖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与合作保险公司之间的系统互通、业务互联、数据对接应当至少以联机数据自动回传的技术手段实现,3年内实现主要业务和关键流程的联机实时数据交互,鼓励有条件机构加快实施。

  (十一)加强保险消费者保护。加强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建立完善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严格规范营销宣传、销售行为管控,保障客户服务质量,持续优化消费者投诉处理流程,强化消费者信息安全保护。严格落实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要求,确保销售行为可回溯、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

  四、建立健全非正常经营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依法依规促进市场出清

  对不具备经营保险中介业务条件、不能依法依规落实监管要求、无法正常经营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稳妥推动实施多种形式的市场化退出,保障辖内保险专业中介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十二)引导主动退出。对于存在股东纠纷、公司治理不规范、内控管理缺失、系统建设滞后、机构和人员管控失序等问题和风险突出的机构,支持以股权转让等方式引入具备技术特长、资源优势和合规意识的股东,推动机构转型发展。督促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加强分支机构管理,主动撤销无场所、无人员、无业务等无法正常经营的分支机构,符合要求的可依法依规新设。贯彻证照分离改革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探索建立主动歇业制度。

  (十三)加强监管查处。加强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条件的常态化监督,督促机构持续具备有关经营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不得经营保险中介业务。持续深入整顿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秩序,对严重违法违规问题依法处罚,直至吊销保险中介许可证。

  五、加强多方协同联动,构筑高质量发展助推合力

  (十四)完善监管工作机制。推动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级分类监管,探索建立创新支持制度,发挥正向激励引导作用,支持有条件、有能力的机构先行先试,率先实现高质量发展。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从行为监管为主向机构监管和行为监管并重转变。加快保险中介监管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高中介监管效能。

  (十五)强化保险公司中介渠道管控职责。保险公司切实加强对合作保险中介机构的主体管控,扎实开展资质审核、档案管理和业务管理,密切关注合作中介机构风险监管通报,审慎评估其业务合规性、经营风险性等情况,动态调整合作保险中介机构范围,对于无法满足合作条件的机构,及时终止合作关系。

  (十六)发挥行业组织作用。持续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推动行业清廉文化建设。加强行业信息披露和问题通报,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提示保险公司审慎合作。加强行业服务,总结推广典型案例和经验,丰富培训交流形式和内容。积极推进行业标准化建设,推动行业整体专业能力提升。

202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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