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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银保监办发〔2021〕41号
  2. [发文机构]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3. [发布日期] 2021-04-20
  4. [有效性]

北京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2021年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服务乡村振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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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银保监办发〔2021〕41号

各政策性银行北京市分行及总行营业部、国家开发银行在京营业机构、辖内各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辖内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北京银行、北京农商银行、北京中关村银行、辖内各村镇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北京分行、辖内各信托公司、各中资产险北京分公司、各中资寿险北京分公司:

  2021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年,北京银行业保险业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的讲话精神,积极推进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北京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方案》的有关工作任务,认真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1年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服务乡村振兴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44号)要求,立足首都“大城市小农业”“大京郊小城区”市情农情,助力北京高质量完成率先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目标。

  一、优化“三农”金融服务体系和机制

  (一)构建层次分明、优势互补的服务体系。各机构要坚守自身定位,按照错位竞争策略,找准服务乡村振兴的着力点。开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要坚守开发性、政策性金融定位,加大对“三农”重点领域的中长期信贷支持,加大转贷资金对乡村振兴的投入力度。大中型商业银行要在服务对象、服务领域、网点布局、产品设计等方面提升差异化竞争能力。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要坚守支农支小定位,深化改革,充分发挥深耕当地的优势,不断提高“三农”金融供给能力。鼓励开发适合乡村振兴的商业保险产品,政策性保险要积极争取财政支持政策,完善产品条款费率,更好发挥保险功能作用。

  (二)建立健全专业化体制机制。鼓励各银行机构建立服务乡村振兴的内设机构,完善专业化工作机制,从信贷审批流程、授信权限、产品研发、经济资本配置、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人员配备、考核激励、费用安排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鼓励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分支机构乡村振兴相关指标的绩效考核权重。各银行机构要持续完善“三农”金融尽职免责制度,合理界定尽职认定标准和免责情形。

  二、强化关键领域金融供给

  (一)优先支持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各机构要抓住种子和耕地两大核心,持续加大对北京百万亩粮菜生产空间、百万亩林下经济、百万亩优质果园、百万头生猪出栏、环京百万亩农产品供应基地和北京“米袋子”“菜篮子”“果盘子”工程的信贷、保险服务供给。

  (二)有效服务国家农业科技自立自强。各机构要重点围绕生物种业、高效设施农业、数字农业、农机装备等农业“卡脖子”科技领域加强金融供给与创新,努力加大对平谷等5个国家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窦店镇等15个农业产业强镇及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7个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的信贷支持。积极服务北京打造“种业之都”,大力支持以通州国际种业园区、平谷国家现代农业(畜禽种业)产业园为载体的现代种业创新中心建设。

  (三)推动补齐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短板。各机构要积极助力新型城镇化建设,开发符合新型城镇化需求的金融产品和融资模式。加大对农田水利、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防灾减灾和动植物疫病防控等现代农业基础设施领域的金融支持,推动提高农业生产及抗风险能力。积极支持乡村建设行动,重点服务乡村道路交通、供水供电、清洁能源、数字乡村建设、人居环境改造等农村现代化重点领域,积极支持建设有北京特色风貌的美丽乡村,助力补齐农村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短板。

  (四)创新服务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建设。积极配合北京市政府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和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行动,针对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发专门的信贷产品,在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上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确定贷款的额度、利率、和期限,拓宽抵质押物范围。鼓励各银行机构对资信良好、资金周转量大的家庭农场发放信用贷款。探索建立覆盖农业全产业链的保险保障体系,确保家庭农场农业保险实现愿保尽保,提高家庭农场农业保险覆盖率。大力发展农业供应链金融,重点支持农村电子商务、乡村文化旅游、休闲农业等优势特色产业,带动农民分享产业增值收益。合理增加与农业生产经营需求相匹配的中长期信贷供给,适度提高信用贷和“首贷户”的占比。鼓励发展“一次授信、随借随还、循环使用”的小额信贷模式。审慎规范发展农村消费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农民合理消费需求。大力支持农民企业家、农村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工程,为返乡入乡创业园和孵化实训基地建设提供优质信贷服务。

  三、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质效

  (一)保持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基本全覆盖。各机构要扎实做好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工作,继续保持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避免出现新的机构空白乡镇和金融服务空白行政村,避免出现银行网点“先建后撤”、金融服务“有名无实”、重复建设等现象。请各机构持续统计农户评级授信情况、银行业金融机构覆盖的乡镇情况、银行业基础金融服务覆盖的行政村情况和保险服务覆盖的乡镇情况,按照要求向我局报送经单位领导审签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及基础金融服务覆盖情况表。

  (二)优化农村和社区金融服务。各机构要不断提升综合金融服务能力,更好满足农村客户融资、理财、保险、养老、财务咨询等金融需求。注重加强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人工服务、远程服务、上门服务,努力完善相关服务设施,切实提高金融服务便利性。

  四、充分发挥保险保障作用

  推动农业保险“提标、扩面、增品”,各保险机构要推动健全农业再保险制度。鼓励因地制宜发展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探索开发收入保险、气象指数保险等新型险种。积极发展农业基础设施领域的涉农财产保险,为农业机械设备等提供保险保障。提升农村地区人身保险发展水平,各保险机构要积极发展面向低收入人群的普惠保险。创新商业性养老保险产品,满足不同收入群体的养老需求。因地制宜发展农村意外险业务。

  五、创新涉农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一)推动农村数字金融创新。各机构要积极推动金融科技和数字化技术在涉农金融领域的应用。鼓励银行机构基于大数据和特定场景进行批量获客、精准画像、自动化审批,切实提高农村地区长尾客户的服务效率。鼓励保险机构探索利用互联网、卫星遥感、远程视频等科技手段,开展线上承保理赔工作,提高农业保险的数字化、智能化经营水平。

  (二)拓展涉农信贷增信方式。各银行机构要深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林权、自然资源产权、农业知识产权等抵押融资。鼓励参与城市南部地区(丰台区、房山区、大兴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集体土地改革试点,积极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项目提供资金支持。鼓励开展大型农机具、温室大棚、养殖圈舍、生物活体抵押贷款试点。积极发挥农业保险保单增信功能,依法合规开展农产品仓单等质押贷款。加强银行、保险和担保之间的信息共享,深化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高效合作,稳妥开展“见贷即保”批量业务合作模式。

  六、强化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金融支持

  援扶外部贫困地区的机构要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在过渡期内保持现有帮扶政策、支持力度总体稳定,并对有关政策逐项分类优化完善。进一步强化对产业帮扶、就业帮扶、易地搬迁后续帮扶的金融支持,努力将脱贫攻坚的好做法、好经验应用到乡村振兴之中。巩固拓展北京地区低收入帮扶成果,各机构特别是农村中小银行要加大对集体经济薄弱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特色产业的资金支持,助力北京地区实现2021年消除200个左右年经营性收入小于10万元的集体经济薄弱村目标。

  七、健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各机构要积极参与农村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做好农户评级授信统计,积极与农业农村、税务等部门对接,拓展农村信用信息采集渠道,创新授信审批技术和信贷产品,推动提高信用信息平台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各银行机构要注重依托基层党政力量,充分发挥网点宣教优势,加强对农村金融消费者的教育,宣传“守信受益、失信受制”的信用理念,提高农村居民的非法集资防范意识,认真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各机构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建档评级工作,在2023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对新型经营主体授信“能授尽授”,合理用信需求得到有效满足,2021年末完成全部覆盖任务的三分之一。

  八、完成差异化监管考核目标,做好数据报送

  (一)进一步加大涉农信贷投放力度。各银行机构要持续加大对乡村振兴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根据农业生产经营特点合理设置贷款期限,增加中长期信贷供给和信用贷款投放。北京银行、北京农商银行、北京中关村银行和村镇银行等法人银行要单列涉农贷款和普惠型涉农贷款信贷增长计划,在保持同口径涉农贷款余额持续增长的基础上,力争实现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速高于自身各项贷款平均增速,有特殊情况的银行可向我局申请适当放宽考核要求。请各法人银行按照要求向我局报送经单位负责同志审签的2021年涉农信贷计划表,按照要求向我局报送经单位负责同志审签的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速目标完成情况表,按照要求向我局报送经单位负责同志审签的普惠型涉农贷款还原情况表。

  对未完成考核指标且差距较大的法人银行,我局将视情况采取通报、下发监管提示函、约谈高管、现场检查、调整监管评级等监管措施。

  (二)持续支持生猪稳产保供。请各银行机构按照要求向我局报送金融支持生猪稳产保供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特别是开展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抵押贷款试点和生猪活体抵押贷款试点等情况,以及经单位负责同志审签的生猪产业贷款和生猪养殖贷款情况统计表。

  (三)做实涉农贷款尽职免责制度。各银行机构要建立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常态化机制,对于普惠型涉农贷款不良率高于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3个百分点(含)以内的,可不作为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各银行机构要做实涉农贷款尽职免责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免责认定标准和条件,营造信贷人员“敢贷、会贷、愿贷”的良好环境。

  (四)及时做好经验总结。各机构应按照要求按半年度向我局报送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工作情况的正式书面报告,报告内容要涵盖主要做法、成效、面临问题和存在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及相关政策建议等。参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的机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我局报告参与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特别是良好做法、工作成效、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等。

  (五)加强涉农信贷全流程风险监控。各银行机构要合理投放涉农信贷,避免出现对农业经营主体过度授信、违规收费等行为。加强涉农信贷的贷后管理,避免信贷资金被挪用,避免资金流向农村地区“两高一剩”行业、房地产等领域。严禁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及时通过催收、核销、转让等多种渠道化解存量涉农不良贷款。

202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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