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文化企业:
《北京市国有文化企业实物资产处置工作指引》已经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中心2021年第33次领导班子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中心
2021年12月31日
北京市国有文化企业实物资产处置工作指引
为规范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文资中心”)监管国有文化企业的实物资产处置行为,有序推进实物资产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北京市国有文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京宣发〔2016〕50号)《北京市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京文资发〔2016〕1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一)本指引适用于市文资中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国有文化企业”)。
(二)市文资中心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以及市有关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委托市文资中心管理的市属文化企事业单位的实物资产处置,依照本指引执行。
(三)本指引所称实物资产包括国有文化企业拥有所有权或实际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能正常经营销售的存货,以及其它具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处置原则
(一)拟处置实物资产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处置的情形;权属不明确或存在纠纷的,应当待权属明确后进行处置。
(二)着眼盘活资产、利用资产,经科学论证,对确无经营使用价值的实物资产,应当及时处置,避免贬值、损坏等。
(三)处置实物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原则,并依照有关规定履行资产评估、进场交易等程序。严禁内部职工参与受让,严禁通过化整为零方式规避监管。
(四)拟处置实物资产为抵(质)押物时,处置行为应当符合《民法典》关于担保的有关规定。
(五)实物资产涉及司法诉讼的,应当依法履行法律责任,按照司法部门要求处置。
三、处置方式
本指引所称实物资产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无偿划转、对外捐赠和赞助、置换、以资抵债、作价出资、报废、出租等。
(一)转让。国有文化企业采取产权交易机构挂牌、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将实物资产有偿让给他人的行为。
(二)无偿划转。国有文化企业实物资产无偿让给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一人公司的行为。
(三)置换。国有文化企业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实物资产的所有权,从而获得对方同等价值资产的行为。
(四)以资抵债。国有文化企业以实物资产抵扣或偿还债务的行为。
(五)捐赠或赞助。国有文化企业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以无偿赠与方式变更实物资产所有权并用于公益事业的行为。
(六)作价出资。国有文化企业作为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注册资本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按照协议或约定向公司交付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实物资产以取得股权的行为。
(七)报废。国有文化企业对达到使用年限、丧失使用功能,达不到使用要求或因自身性质或其它因素致损,经鉴定或按照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或维修费用过高的实物资产进行清理的行为。
(八)出租。国有文化企业将实物资产整体或部分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四、制度依据
国有文化企业处置实物资产除依据《北京市国有文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京宣发〔2016〕50号)相关规定外,还应遵守:
(一)转让、无偿划转、置换、以资抵债:《北京市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京文资发〔2016〕18号)。
(二)对外捐赠和赞助:市文资中心《出资人监管事项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三)作价出资:《北京市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京文资发〔2016〕18号)《北京市国有文化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四)报废:财务管理及行业管理等相关规定。
(五)出租:市文资中心《所出资企业房屋出租管理暂行办法》(京文资发〔2020〕20号)。
(六)涉及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的:《北京市文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京文资发〔2016〕17号)。
(七)涉及房屋所有权处置的,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
(八)涉及上市公司实物资产处置的,应同时遵守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五、处置程序
(一)进行可行性分析。国有文化企业应着眼盘活资源,实现科学利用,对实物资产处置行为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分析,形成报告。
(二)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国有文化企业应按照公司章程以及“三重一大”决策机制等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形成决策文件。涉及职工安置、大额资产处置等情况,应按规定履行企业厂务公开程序。
(三)确定资产价值。国有文化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委托中介机构对实物资产进行评估、按企业会计准则或相关规定作价等方式确定实物资产处置价值。
(四)制定处置方案。国有文化企业应结合实物资产实际情况,制定处置方案,确定处置方式,并明确税费交纳、权属办理等有关事项。涉及职工安置的,应同时制定职工安置方案。
(五)须逐级报市文资中心审核的实物资产处置事项,应报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实物资产处置请示;
2.实物资产处置方案;
3.可行性分析报告;
4.内部决策文件;
5.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或其它定价文件;
6.实物资产处置协议;
7.法律意见书;
8.实物资产权属证明及其他必要的文件材料。
(六)进行处置。转让单宗原值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或批次原值1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实物资产,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市文资中心指定的文化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实物资产转让未达到上述额度的,以及其它处置行为,鼓励在市文资中心指定的文化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处置过程应坚持公开、透明,并加强过程中的风险防控。
(七)资产交割。遵循款物两清原则,双方共同现场盘点,确认实物资产状态,形成实物资产明细清单,双方确认后签署交割文件,进行实物交接。
(八)账务处理。国有文化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如实反映实物资产处置情况。
(九)档案管理。实物资产处置完毕后,国有文化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等相关手续,并加强档案管理。
六、职责划分
(一)市文资中心负责对国有文化企业实物资产处置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实物资产处置事项。
(二)国家出资企业应按照本指引及相关制度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物资产处置内部管理制度,并指导所属企业制定实物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实物资产处置行为,审核所属企业实物资产处置事项,对所属企业实物资产处置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三)国有文化企业应加强实物资产管理,建立实物资产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处置流程,规范处置行为。
七、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