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1.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3号
  2. [发文机构] 海关总署
  3. [发布日期] 2022-02-25
  4. [有效性]

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有关事宜的公告

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有关规定,《协定》将于2022年3月18日起对马来西亚生效实施,《办法》第二条所述的成员方同时增加马来西亚。

  二、《协定》项下输韩国、马来西亚的原产地证书为可自助打印证书,自《协定》对该成员方生效之日起实施,相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7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1月28日  


分享:
相关解读
相关政策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