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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民委发〔2018〕49号
  2. [发文机构]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3. [发布日期] 2018-06-05
  4. [有效性]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确定并报送“十三五”期间全国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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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委发〔2018〕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财政厅(局),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为保障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供应,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的特殊需要,并进一步规范管理,按照中央“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民委等四部门关于“十三五”期间进一步完善扶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优惠政策的请示》,结合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均衡性转移支付方式,经研究决定,请你们自行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十三五”期间全国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民品企业”),并将确定的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按要求报送国家民委,由国家民委统一备案后抄送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现将民品企业的确定原则、确定标准、申报材料、确定程序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确定原则

  (一)保障供应。为确保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供应不脱节、不断档,各地不得减少《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201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中当地已经生产的产品种类,确保特需商品生产供应充足。

  (二)突出特色。立足本地区实际,兼顾生产民族特色鲜明的特需商品的中小企业。同一区域、产品趋同的同类型企业,应选择具有一定经济实力、能够承担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积极响应供给侧改革的企业。对积极吸纳少数民族群众就业、再就业的企业,优先考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民族地区的企业。对不按《目录》生产或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企业,不予认定。

  (三)严格审批。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民品企业,由省级民族工作部门牵头,会同省级财政、人行部门,严格依据《目录》审批。

  (四)动态管理。对以后不再生产民族特需商品的民品企业,要采取动态管理的方式,适时清理、调整。

  (五)总量控制。根据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的特殊需要,控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民品企业数量,原则上不得突破“十二五”期间民品企业数量。民族贸易县内从事少数民族特需商品收购、加工生产、销售的企业,原则上应列入民族贸易企业范畴。

  二、确定标准

  (一)此次确定的民品企业必须是法人企业,须诚信守法、运营规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偿还贷款有保证,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产品辐射范围。

  (二)民品企业生产的商品必须是《目录》中所列的商品(不含白棉布),企业中少数民族职工占有一定比例。企业生产和销售的《目录》商品应占该企业生产、销售总量的一定比例。

  (三)民品企业必须有所生产的《目录》商品的展示室或展示柜,并已经建立了基础档案制度、《目录》商品生产和销售的台账制度。

  (四)确定的清真食品类民品企业,必须是当地民族工作部门认可的、具有“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资格的生产加工型法人企业。要严格将清真食品限定在含有动物肉类及其衍生物的食品范围之内。生产不含肉类、动物油脂、乳类成份食品的企业,不具备清真食品类民品企业申报条件。

  (五)确定的民族成药类民品企业所生产的民族成药,必须具有国家正式的批准文号和药品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药品管理有关规定。

  (六)确定的边销茶类民品企业,要按照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边销茶产销管理的通知》(商运发〔2006〕272号)的有关要求,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必须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准经营范围时标明的“生产加工边销茶”字样。

  (七)凡在工商年检过程中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不得成为民品企业。

  三、申报材料

  (一)民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十二五”期间的民品企业继续申报的,必须提供2017年度《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基础档案》。首次申报民品企业的,要以2017年度为基础填报《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基础档案》。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意见》(民委发〔2015〕26号)。

  (三)《目录》商品展示室或展示柜照片、注册商标复印件和产品包装材料及产品照片。

  (四)清真食品类民品企业,必须提供民族工作部门核准的“清真食品”经营资格证明复印件,民族工作部门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同时注明经办人和联系电话,并加盖公章、填写日期;民族成药类民品企业,必须提供所生产的民族成药批准文号和药品质量标准。

  (五)申报企业须提交保证所提供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原件。

  四、确定程序

  (一)省级民族工作部门会同省级财政、人行部报材料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由省级民族工作部门负责将民品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国家民委备案。

  (二)国家民委负责对各地上报的民品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进行汇总后统一备案。备案后将名单抄送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三)为便于备案管理,请于2018年8月31日前将确定的民品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文字材料一式1份,电子版1份)一并报送国家民委经济发展司民贸处。

  (四)自2018年9月1日起,凡未列入“十三五”期间全国民品企业备案名单的企业,不再享受扶持民品优惠政策。

  五、有关要求

  确定民品企业,是一项政策性强、影响面广的工作。各地民族、财政、人行部门一定要认真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密切合作、严格把关,支持具有民族特色的好企业,真正把优惠政策衔接好、落实好。

  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甲49号

  国家民委经济发展司民贸处

  邮编:100800

  电子邮箱:mw8915@sina.com

  联系人:叶青

  联系电话:(010)66508915

  附件:1.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基础档案

     2.2017年度少数民族特需商品销售情况专项表

     3.申报企业承诺函(样本)


附件1

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基础档案

附件1: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基础档案.jpg

附件2

2017年度少数民族特需商品销售情况专项表

附件2:2017年度少数民族特需商品销售情况专项表.jpg

  填表说明;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种类严格按照《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2014年版)》中的规范名称填写,例如:民族织锦(壮锦)、少数民族成药(蒙药)等。如果填写的商品种类《目录》中不存在,视为无效。


附件3

申报企业承诺函

  本企业承诺:此次填报的《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基础档案》、《2017年度少数民族特需商品销售情况专项表》及所附上报的所有材料,是完全真实有效的。本企业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企业对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法人代表(签名):

  企业全称:

企业签章:          

签署日期:2018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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