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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房公积金发〔2018〕37号
  2. [发文机构]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 [发布日期] 2018-08-31
  4. [有效性]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新登记注册企业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系统完成住房公积金开户服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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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房公积金发〔2018〕37号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属各单位及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银行网点:

  按照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简化企业开办办事流程,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紧密配合,与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系统对接实现数据共享,将登记注册企业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与社保登记开户简化为一个环节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企业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完成公积金开户功能

  新办社保登记企业可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http://www.bjrbj.gov.cn/csibiz/csirp/guest/entprereg/login.jsp在办理新注册单位开通网上服务时,同时填报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信息,包括:缴存比例、经办人、经办机构、缴款方式等15项信息。管理中心每日接收社保中心推送的前一工作日社保系统开户单位相关信息,在住房公积金系统中完成单位登记、单位开户、缴款方式确认、单位经办人授权、数字证书关联及个人公积金账户开户。

  未通过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填报住房公积金开户信息的单位,仍可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及管理部或受托银行网点柜台办理单位开户手续。

  二、通过社保系统完成公积金开户的操作流程

  管理部需每日通过公积金管理子系统【业务信息查询-社保单位开户查询】功能对本管理部共享社保数据进行复核,根据“开户标志”查询结果做如下处理:

  (一)单位“开户标志”查询结果为“新增”

  “新增”指单位通过社保系统填报公积金单位开户数据齐整且符合开户条件,系统已为其正常完成单位开户操作。管理部采用电话方式按开户信息“详情”中“经办人手机号码”通知单位已完成公积金开户手续,指导单位办理首次汇缴,具体如下:

  1.告知单位个人开户情况

  通过公积金管理子系统【业务信息查询-社保个人开户查询】功能查询个人开户情况,告知已经完成公积金开户单位的开户人数及当月缴款金额。

  2.指导单位完成数字证书关联登录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

  通过公共管理子系统【单位账户管理-单位注册】功能查询单位数字证书关联情况,如单位已完成数字证书关联,告知单位可直接使用“法人一证通”登录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系统。未关联数字证书的单位通知经办人持“法人一证通”到管理部或受托银行网点柜台进行关联操作。

  3.确认缴款相关信息

  通过公积金管理子系统【单位账户管理-缴款方式管理】功能查询单位已选缴款方式信息,与选择委托收款缴款的单位再次确认付款账户信息、托收协议编号及首次托收日期。告知单位应在首次托收日之前,将托收协议编号告知开户银行完成委托收款付款手续。

  4.告知首次汇缴及后续业务

  告知单位可通过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www.bjgjj.gov.cn查询并仔细阅读各项业务《办事指南》,指导单位经办人按《办事指南》完成首次汇缴清册确认,及以后的汇缴、补缴、跨年清册核定、托收信息变更等后续业务。

  (二)单位“开户标志”查询结果为“待处理”,分别按以下流程操作

  1.“待处理原因”显示为“已开户”的,为单位在办理社保登记开户前已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系统不再重新开户,以原信息为准。如单位已正常汇缴,管理部不做任何处理。如单位未正常缴款的,管理部需通知单位开始缴款。

  2.“待处理原因”显示为“其他”的,主要是单位填报信息项部分数据不合规。管理部需告知单位按《办事指南》要求,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完成单位开户操作。

  三、管理部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可安排管理部或受托银行网点专人完成对社保开户单位的告知工作,做到日清,原则上不占用柜面工作资源。

  四、管理部应加强对相关工作的分析,遇有问题及时向归集执法处反馈。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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