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72号)要求,经商市教委、市财政局同意,现就北京地区院校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发放时间
发放时限从目前的毕业年度调整为毕业学年,补贴发放工作原则上在毕业学年10月底前完成。
二、调整发放范围
求职创业补贴的发放对象范围为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毕业学年有求职创业意愿的毕业生(单位定向委培生除外),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所在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所在家庭为国家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北京户籍高校毕业生所在家庭为低收入农户的);
(三)所在贫困家庭中父母一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
(四)本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
(五)本人毕业学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
(六)本人持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的。
符合以上多项条件的,按其中一项认定;曾申领过北京地区求职创业补贴的,不重复发放。
三、其他事项
补贴标准、发放条件、申报工作流程等仍按《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京人社毕发〔2018〕44号)文件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