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人发[1995]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人事(人事劳动)厅(局)或职改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经研究决定:现对《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参加审计师资格考试人员报名条件补充规定如下:
高中、中专毕业从事财经、审计工作满十五年,并担任审计及其相关专业助理级职务满四年(现在国家机关工作和从国家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工作未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对是否担任初级职务不作要求),具备《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可以报名参加审计师资格考试。
上述补充规定仅适用于1995年和1996年审计专业资格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