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1. [发文字号] 京劳社养发〔2001〕52号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3. [发布日期] 2001-03-28
  4. [有效性]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人员档案移交工作的通知

字号:        

京劳社养发[2001]52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 

  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现就其档案转移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人员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以外的各项费用,参照破产企业的有关规定足额预提并交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后,可以将档案转至退休人员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科,实行社会化管理。 

  二、具体转移方法是,由退休人员企业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本人档案转至其户口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再由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转给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科。家居外埠退休人员的档案转至本企业所在地街道(镇)劳动科。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分享:
相关解读
相关政策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