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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教基〔2002〕36号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3. [发布日期] 2002-08-23
  4. [有效性]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小学接收借读生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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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教基[2002]36号

各区县教委:

  多年来,我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中小学校接收外省市学生借读已作出明确规定。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首都社会经济的发展,大量流动人口已经投身到首都建设的各个方面,流动人口中儿童、青少年在我市中小学就读的逐年增多。为加强对中小学借读工作的管理,妥善解决流动人口子女接受基础教育的问题,特别是确保我国义务教育的普及和提高,现就加强我市普通中小学接收借读生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借读生的界定

  凡无本市正式常住户口的儿童、青少年在本市普通中小学校就读的,均为借读生。

  二、借读手续

  申请入本市中小学校借读的外省市学生,一般应由其家长(监护人)持学生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该生在当地没有监护就学条件的证明材料(学生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有学籍的,还应持学籍所在学校开具的同意外出借读的证明)和其家长(监护人)在京居住或暂住证明等,向学生暂住地区管片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即可入校作为借读生。

  其中,申请在京中小学借读接受义务教育的,按照《北京市对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暂行办法》(京政办发[2002]19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对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教基[2002]31号)执行。有关办理程序主要是由其父母持申请借读者户籍所在地乡(镇)级人民政府出具的该儿童、少年及其父母的户籍证明、其父母的身份证、在本市的暂住证和外来人员就业证等有关证明,向暂住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再持其为学生开具的“在京就读批准书”,到暂住地管片学校申请借读。学校按照区县规定的办法安排学生。

  学校对按本通知第三部分规定应予接收学生借读的,应及时为其办理借读手续;学校确实没有空额时,要提请区县教委协调解决。学校对于不能出示本通知第三部分规定证明的学生的借读申请,应视本校办学实际和申请人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接收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学生借读。

  三、接收持有不同证明借读生的规定

  (一)原北京知青子女持区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开具的原北京下乡青年子女身份证明;随军家属中的适龄儿童、少年持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证明;在京工作的博士后人员子女持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开具的介绍信和进站函;在京投资台商及其雇员(台胞)子女持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台胞子女在京就读批准书;本市引进人才子女、留学回国人员子女持父母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申请在京中小学就读时,可直接到居住地管片学校联系。学校应批准其借读申请,按有北京市正式常住户口对待,免收其借读费。

  其中,学校对知青子女和随军家属中的学生不规定借读期限。学校对博士后子女按进站函上标明期限、台胞子女按批准书批准期限、引进人才子女和留学回国人员子女按居住证签定期限约定借读期限;对超过约定期限又未持上述证明办理延续借读手续又要求继续借读的,在新的学期应按一般借读生办理借读手续。

  (二)父母一方有北京市正式常住户口的学生,持父(母)的北京市户口簿及我市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学生与父(母)关系证明,直接到父(母)户口所在地管片学校联系借读。学校对服务片内的应予接收,按有北京市正式常住户口对待,免收其借读费,不规定借读期限。

  (三)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持我市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为学生开具的“在京就读批准书”,到暂住地管片学校申请借读。学校对服务片内的应予接收,按市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借读费。

  (四)无“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优秀留学回国人员的子女,持家长单位人事部门证明及博士学位证书;港澳、华侨、外籍华人学生,持市侨办开具的在京中小学就读批准书,可直接到暂住地管片学校申请借读。学校对服务片内的应予接收,按规定标准收取借读费。

  (五)父母属公派出国且在京受监护的学生,持父母双方单位派出国工作证明;父母双方由国家机关、单位安排在边远地区工作或做流动性工作且在京受监护的学生,持国家机关、单位开具的证明,由监护人直接到学生居住地管片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应予接收。学校按规定标准收取借读费。

  (六)凡经国务院办公厅或北京市政府批准的外地驻京机构,其编制内工作人员的子女,持北京市经济委员会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及驻京机构开具的证明,直接到学生居住地管片学校申请借读,学校应予接收。学校按规定标准收取其借读费,其借读期限约定在学生父或母在京工作期限之内。

  (七)上述未涉及但北京市教委有文件对一些学生在京中小学借读做具体规定的,学校应按文件规定执行。

  四、借读生的管理

  (一)借读生应在借读学校填写借读登记表。借读生在借读的学校具有临时学籍,不列入学校正式学生学籍名册。

  (二)借读生借读期限一般为一学期至一学年(按政策特殊规定和约定的除外),经学校同意可以延长。

  (三)借读生借读期间,在参加学校的学生活动、社团组织、评优选先和受奖励与处分等方面,与其他在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一样,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在无特殊需求的情况下,学校应将借读生与有北京市正式常住户口的学生混合编班。

  (四)借读生离校时,发给其借读证明,注明借读年级和年限、在校表现、学习成绩;符合毕业资格或结业条件的,发给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证书字号中注“借读”字样。

  (五)对不是按北京市正式常住户口对待的借读生,学校不予办理转学手续,也不予办理在京升高一级学校的报名手续。按有北京市正式常住户口对待的且在约定借读期限内的借读生,可与有北京市正式常住户口的学生一起参加小学、初中入学和报考普通高中。

  五、按规定缴费

  借读生应按规定标准缴纳借读费。在公办校(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除外)小学、初中借读,缴纳借读费后,不再缴费杂费,但应按收费卡规定项目、标准缴纳有关费用。

  各区县教委要高度重视中小学校的学生借读工作,加强中小学借读生的管理,尤其要依法保证在京长期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各区县应将本通知转发至各中小学贯彻执行,并按本通知的规定从实际出发制定本区县有关中小学借读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市教委基础教育处备案。

200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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