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1. [发文字号] 京人社办发〔2009〕13号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 [发布日期] 2009-05-06
  4. [有效性]

关于实施社会保障卡医疗费用实时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字号:        

京人社办发[2009]13号

  为贯彻落实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彻底解决门诊医疗费用手工报销造成的报销周期长,个人垫付负担重问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在本市门诊就医和住院时应持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未持社保卡就医的,当次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员急诊未持卡、计划生育手术、企业欠费、手工报销或补换社保卡期间、参保后未发卡等情况就医的,仍由个人现金全额垫付医疗费用,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条件的,按门诊医疗费用发生时的情况进行报销。

  二、门、急诊诊疗费由原累加后按比例支付,调整为由医疗保险基金定额支付2元,其余费用由参保人员现金交纳。参保人员在外埠发生低于2元的门、急诊诊疗费,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三、参保人员未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其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支付标准按照本市生育保险相关支付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现金垫付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医疗费用报销。

  四、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应向所属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审核结算。

  五、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结算数据,应在医疗费用结算后48小时内通过网络或报盘方式,将结算数据上传至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超过48小时未上传结算数据的,相关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六、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参保人员在家庭病床建床期间,持社保卡发生的外院门诊医疗费用的,按照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结算;持社保卡发生普通住院、急诊留观、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的,家庭病床结算周期终止。

  八、本通知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九年五月六日

分享:
相关解读
相关政策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