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就发〔2011〕81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部令第28号)精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现就文件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5月1日起,按照《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人员,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停止发放《北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求职证》(以下简称"《求职证》")、《再就业优惠证》和《北京市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就业服务证》(以下简称"《低保就业服务证》")。
二、2011年12月31日前,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分步骤实施旧证换发工作。
(一)已持有《求职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人员(以下简称"换证人员"),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换证手续。
2011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办理了就业登记且需今年享受促进就业税收扶持政策的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须于申请税收扶持政策前,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换证手续。
(二)换发证件时,换证人员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及《求职证》、《再就业优惠证》、《低保就业服务证》和个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一张。个人基本信息和文化程度等信息发生变化的,换证人员应按照《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填写《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变更)表》,同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三)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应根据换证人员所提交的材料,认真核对失业人员管理子系统中的记载数据,有遗漏或错误的,予以补充修改。换证人员变更个人信息的,须经本人签字确认,《就业失业登记证》打印内容应与系统记录数据完全一致。对于已经享受和正在享受促进就业税收扶持政策的换证人员,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应根据其《再就业优惠证》的记载,在系统中进行补录,打印《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在办理证件换发时,应收回各类旧证,与所提交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保存两年。保存期满后按有关规定销毁。
(五)已经发放的有效《求职证》、《再就业优惠证》和《低保就业服务证》,在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前,可以继续使用。自2012年1月1日起,《求职证》、《再就业优惠证》和《低保就业服务证》停止使用。
三、2011年4月中旬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始对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失业人员管理子系统进行软件调整和修改。4月15日至6月30日期间,暂停办理因户籍迁移导致登记失业人员转移的手续。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须于4月15日前办结户籍迁移人员的转出手续,4月20日前办结户籍迁移人员的转入手续。
四、《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城市化建设地区农村劳动力纳入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已登记失业人员变更登记地点以及通过社会保险缴费核对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状况的实施,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部署,具体执行时间将另行通知。
五、工作要求
(一)周密部署,确保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有序实施。调整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涉及的群体广、内容多、工作量大,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制订周密具体的工作方案,督促指导区县、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工作。对实施过程中易产生问题的风险点要提前做出预判,提出防范措施,确保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精心组织,做好实施就业失业登记制度的准备工作。为确保就业失业登记制度的顺利实施,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提前做好以下工作:
1.全面开展业务培训。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区县、街道(乡镇)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确保工作人员能够充分理解政策,熟练掌握业务,规范办理手续;要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强化初审、录入和复核各个工作环节,确保表格填写内容、系统录入数据和证件记载信息保持一致。
2.合理调配工作人员。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根据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涉及的工作内容调整,指导督促区县、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合理安排人员,开设证件换发的绿色通道,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3.增加相关硬件设备。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按照核发全国统一《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要求,对区县、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印章、网络线路、打印机和扫码器等设备进行全面清查。现有设备不能满足工作要求的,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资金,予以更换和调配。
(三)加强宣传,引导登记失业人员积极换发证件。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证件换发工作的宣传,利用电话通知、协管员入户和社区公告栏发布等多种方式,将证件换发的时间、范围和提交材料等信息,及时告知换证人员,确保做到不迟不漏。同时,利用证件换发的契机,指导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加强对信息系统现有数据的核对和清理,确保数据信息的准确有效。
(四)及时沟通,随时掌握实施就业失业登记制度的工作动态。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畅通与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的联系渠道,及时跟踪了解实施过程中的进展情况和遇到的实际问题,并给予有效指导帮助。同时,按月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工作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