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市监发[2019]50号
各区局、原工商燕山分局、开发区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优化北京市营商环境,促进动产抵押登记健康发展,提高动产抵押登记效率,保护当事人动产抵押相关权益,根据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做好动产担保统一登记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京金融〔2019〕18号)要求,定于自2019年4月28日8:00在北京地区正式启动动产担保统一登记系统试点工作。现就试点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签订委托协议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于2019年4月26日前分别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签订动产抵押登记与查询委托协议,将《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赋予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的抵押登记职能委托给征信中心履行,委托期限为两年。
二、登记系统
自2019年4月28日8:00起,当事人在办理北京地区的新增动产抵押业务时(航空器、船舶、知识产权、机动车等特例除外),应在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统一登记,不再登陆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办理,已在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登记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除外。
三、登记规则
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操作规则》的规定,根据登记系统对登记内容的格式化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及上传附件材料,完成自主登记。登记机构不对登记材料进行审查,登记当事人应当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四、登记流程
(一)注册
为确保动产抵押登记用户身份的真实性,登记系统实行“线上填写注册信息+现场审核用户身份”的注册流程。当事人需登陆登记系统完成在线注册后,携带相关资料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北京市分中心服务大厅进行用户审核。如已经是登记系统常用户的无须再次注册。
(二)登记
当事人登陆登记系统,根据系统格式化内容自主操作填写动产抵押登记基本信息、抵押双方主体信息及抵押财产描述信息,并根据需要上传附件。用户确认提交登记信息时,该笔登记即生效。
(三)登记生效及查询
当事人提交动产抵押登记信息及附件至登记系统服务器时间为登记生效节点,登记系统将为其自动出具登记证明文件,由系统自动分配登记证明编号。查询动产抵押登记信息,可在登记系统中按“抵押人名称”或“登记证明编号”进行查询,由登记系统出具查询证明文件。
(四)公示
登记生效后将在登记系统进行公示,并可提供查询证明文件。同时,登记系统及时将生效的登记信息回传至市场监管部门,由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进行公示。
五、登记系统衔接
(一)当事人可直接登录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https://www.zhongdengwang.org.cn)办理;也可登录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动产抵押登记申报查询系统跳转至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
(二)当事人于2018年5月25日前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动产抵押登记申报查询系统办理的动产抵押登记或2018年5月25日至2019年4月28日8:00在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办理的动产抵押登记,需要变更和注销登记的,仍在原系统办理。
2019年4月28日8:00前当事人已通过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提交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但尚未办理登记的,应在原系统办理。
六、工作要求
(一)各区市场监管局要高度重视,深入理解开展统一担保登记试点对于持续优化北京市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积极推进动产担保统一登记系统试点工作,做好新旧登记系统的衔接。
(二)各区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要宣传动产担保统一登记对于保障当事人抵押权益的重要性和新登记系统使用的便捷性。向当事人发放登记系统操作指引,积极引导当事人应用新登记系统办理抵押登记。要深入辖区金融机构和相关企业或组织召开座谈会,宣讲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操作流程,为企业融资发展提供便利。
(三)各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动产抵押登记的工作人员对于当事人通过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动产抵押登记申报查询系统、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申请的变更和注销登记,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要求办理。
(四)各区市场监管局要确定专人负责与征信中心联系和沟通,并对动产抵押登记信息及时查看,发现不属于委托范围之内的登记信息,及时向征信中心反馈,督促予以更正。
(五)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登记系统应用问题的信息反馈,及时收集归纳当事人在应用系统过程中的问题向市局反馈,保证当事人及时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