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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医保发〔2010〕67号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3. [发布日期] 2010-12-23
  4. [有效性]

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住院类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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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各参保单位,街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就医实时结算实施意见》(京人社办发[2009]17号)有关规定,现将实行参保人员住院类业务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后,医疗保险住院类医疗费用审核结算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门诊特殊病审批

  (一)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应按原流程对持社保卡的参保人员办理“门诊特殊病”审批手续,并将审批信息写入社保卡中。

  (二)在“门诊特殊病”有效期内,未持社保卡办理过“门诊特殊病”审批手续的参保人员,应先持社保卡和医保手册到经办机构更新社保卡内信息。

  二、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费用的审核结算

  (一) 接收申报材料

  经办机构应设专人接收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报送的纸介材料和报盘文件。核对申报的纸介数据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医保系统)中数据是否一致,对不一致的应退回申报的纸介材料;对于报盘文件,经办机构要将报盘数据导入医保系统,并将导入数据结果反馈定点医疗机构。

  (二)审核医疗费用

  经办机构应根据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有疑问的医疗费用应与定点医疗机构及时沟通,需进一步核查的医疗费用应派外审人员进行核查,不符合规定的予以拒付。

  (三)结算支付医疗费用

  经办机构应设专人负责医疗费用的结算、支付工作,并为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类医疗费用结算支付明细表》(见附件3)、《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类医疗费用拒付(追回、补支)明细表》(见附件4)。同时打印《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类医疗费用支付通知单》(见附件5),加盖经办机构印章后传递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三、用人单位或社保所申报费用的审核结算

  用人单位或社保所、经办机构按各自职责及工作流程进行医疗费用申报和审核结算工作。对已启用社保卡的参保人员,经办机构须将结算数据写入社保卡。

  经办机构应安排工作人员,到辖区内社保所进行医疗费用审核结算工作。

  用人单位或社保所在接到经办机构返回的社保卡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参保人员取回社保卡。

  附件:

  1.用人单位或社保所申报住院类医疗费用需报送的材料

  2.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住院类医疗费用后需提供的材料

  3.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类医疗费用结算支付明细表(含门诊特殊病、家庭病床、急诊留观)

  4.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类医疗费用拒付(追回、补支)明细表(含门诊特殊病、家庭病床、急诊留观)

  5.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类医疗费用支付通知单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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