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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容发〔2010〕37号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3. [发布日期] 2010-05-06
  4. [有效性]

关于对全市供热单位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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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容发〔2010〕37号

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城乡供热市场监管,规范供热企业(单位)的服务行为,依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全市供热企业(单位)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登记的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依靠稳定热源(包括:自产或外购),通过管道系统有偿为采暖用户提供采暖用热以及相关服务的供热单位(含向社会有偿提供采暖供热服务的各类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部门,以下统称供热单位),均须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到锅炉房等供热设施所在地的区县市政市容委办理备案登记。

  (一)市热力集团自管、托管的各热力交换站符合上述要求的,到其办理税务登记的区县市政市容委办理备案登记。

  (二)供热单位管辖有多处供暖锅炉房、热交换站的,除供热单位到所在区县市政市容委备案外,所管辖的锅炉房、热交换站应当分别到所在区县市政市容委备案。

  二、办理备案登记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市市政市容委统一格式的《北京市供热单位备案登记表》(文字版一式三份、电子版一份)。

  (二)单位基本情况材料,包括。

  1、单位介绍信。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委托书。

  3、有效期内的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当年度的《北京市供热信息统计报表制度》。

  (三)供热设施及其折旧管理基本情况,包括。

  1、对锅炉房等供热设施权属关系的说明(应提交相关部门、单位的证明);供热设施权属单位委托供热单位经营的,应提交载明委托经营时间的协议书。

  2、自产或外购热源的情况说明;外购热源的应当提供热源供应合同(交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供热设施工程建设竣工验收资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合格证,安全及消防设施验收资料(交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对供热设施更新、计提折旧情况的说明;非自有供热设施产权的,应说明供热设施折旧费的计提主体。 

  (四)采暖费收缴方式的说明(委托其它单位收取采暖费的,应提交委托收费协议书复印件)。

  (五)运行管理制度及人员基本情况,包括:

  1、供热运行安全操作规程。

  2、各项管理制度、运营管理制度。

  3、供热服务投诉电话、电子信箱及向社会公开情况。

  4、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抢修抢险作业人员、应急抢修设备及物资台帐等。

  《北京市供热单位备案登记表》可到所在区县供热管理部门领取,也可通过市市政市容委官方网站下载。

  网址为:http://www.bjmac.gov.cn

  三、办理备案登记的程序

  (一)各供热单位按要求填写《北京市供热单位备案登记表》,并准备相关备案材料,对填报内容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各供热单位将填报的《北京市供热单位备案登记表》(含电子版)以及相关备案材料,报送区县市政市容委。

  供热单位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区县市政市容委应当出具受件凭证。

  (三)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应当自收到供热单位报送的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登记要求的供热单位,发放《北京市供热运行单位备案登记证》。

  《北京市供热运行单位备案登记证》由市市政市容委统一印制,加盖区县市政市容委印章。

  四、备案登记的相关事项

  (一)各供热单位凭备案登记证向国税部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申购供热采暖费专用发票。

  (二)市市政市容委通过新闻媒体或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经过备案登记的供热单位名单。

  各区县市政市容委通过新闻媒体或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本辖区内各供热单位所属、自管、代管的锅炉房、热交换站名单。

  (三)《北京市供热运行单位备案登记证》作为从事经营性采暖供热服务以及收取采暖费的凭证。市、区县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对《北京市供热运行单位备案登记证》持有人进行监督检查,持有人应予配合。

  (四)市市政市容委根据供热单位备案登记情况,建立供热单位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与有关行政机关的信息互联和共享,为行政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并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关于供热单位运营活动中与信用有关行为的记录、经查证核实的热用户对供热单位的投诉等计入信用信息系统。

  (五)市市政市容委委托市供热协会,对各供热单位备案登记情况进行抽查。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2、北京市供热单位备案登记表(样表)

     3、北京市供热运行单位备案登记证(式样)

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  

北京市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jpg

北京市供热单位备案登记表(样表).jpg

  填 写 须 知

  一、供热单位须填报本登记表中的各页内容。

  二、填报时可打印或用蓝色、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端正清楚。

  三、项目填写不下时可加附页。

  四、表内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日期用公历。

  五、名称、地址一律使用全称。

  六、表内项目没有内容填写的,应写“无”。

  七、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并对所填内容的真实

  八、“供热单位管辖供暖锅炉房汇总情况”应当填写本单位运行管理所有锅炉房的情况;“供热单位备案锅炉房基本情况”、“供热单位备案锅炉房运行管理操作人员基本情况”应当填写运行管理的单个锅炉房的情况。

  九、本表需附带材料目录详见附页。

供热单位综合情况.jpg

  注:1、收费方式填写供热单位自收、委托金融机构代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它单位代收。

    2、本表不够时可以另附,通过市市政市容委网站(www.bjmac.gov.cn)下载。

供热单位备案锅炉房基本情况.jpg

供暖单位管辖锅炉房供暖情况.jpg

  供热安全运行规范服务承诺书

  为做好供热运行保障工作,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加强诚信建设和企业自律,我单位现就供热运行安全、规范服务作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北京市有关供热安全、服务质量方面的标准(规范),诚信经营,确保供热运行服务安全、可靠、文明,依法接受采暖用户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二、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制定并落实本单位供热运行安全、服务质量保障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确保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设备完好与安全、规范运行。

  三、保证为供热范围的采暖用户提供普遍服务,履行合同约定和服务承诺,保证居民用户采暖质量达到规定标准。

  四、服从市或区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供热应急处置决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以上承诺将严格遵守,如有违诺行为,依法接受相应的处罚。

  供热单位(盖章)   供热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北京市供热单位备案登记表附件目录

  供热单位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时,除填写《北京市供热单位备案登记表》外,还应附以下材料:

  1、备案单位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复印件,需加盖备案单位印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交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及委托书;

  3、锅炉房、热交换站的权属证明或权属单位委托运营的协议书复印件,需加盖权属单位、备案单位印章;

  4、锅炉房、热交换站的竣工验收备案材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合格证;安全及消防设施验收资料(交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5、热源配置情况(自产或外购)的说明;外购热源的应当提供热源供应合同(交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6、备案单位委托金融机构或其它单位代收采暖费的协议书复印件,需加盖备案单位、受托单位印章;

  7、供热设施计提折旧、更新情况的说明;

  8、供热保障应急预案;

  9、供热运行安全、服务质量承诺书;

  10、运营管理制度、抢修抢险队伍人员、设备台帐等;

  11、供热服务投诉电话、电子信箱及向社会公开情况;

  12、当年的《北京市供热信息统计报表制度》。

  附件3:北京市供热运行单位备案登记证(式样)

北京市供热运行单位备案登记证(式样).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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