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服务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1. [发文字号] 财税〔2009〕103号
  2. [发文机构] 财政部
  3. [发布日期] 2009-08-18
  4. [有效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字号:        

2009年8月18日 财税[2009]103号

  上海、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有关国有股东按照《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国有股,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分享:
相关解读
相关政策

评价建议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