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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人社办发〔2009〕34号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 [发布日期] 2009-05-05
  4. [有效性]

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门(急)诊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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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各参保单位、街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就医实时结算实施意见》(京人社办发〔2009〕17号)有关规定,2009年将陆续下发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并逐步实行参保人员门诊持卡就医、实时结算。现就社保卡发放期间,医疗保险门(急)诊医疗费用审核结算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费用的审核结算

  (一)接收申报材料

  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应设专人接收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报送的《北京市医疗保险门(急)诊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和报盘文件。对于《北京市医疗保险门(急)诊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经办机构要核对申报的纸介数据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医保系统)中数据是否一致,对不一致的应退回申报的纸介材料;对于报盘文件,经办机构要将报盘数据导入医保系统,并将导入数据结果反馈定点医疗机构。

  (二)审核医疗费用

  经办机构应设专人负责医疗费用的初审、复审、外审工作,并根据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登记《北京市医疗保险门(急)诊医疗费用审核表》(见附件3)。对有疑问的医疗费用应与定点医疗机构及时沟通,不符合规定的予以拒付,需进一步核查的医疗费用先予支付,并派外审人员进行核查,不符合规定的予以追回。

  (三)结算支付医疗费用

  经办机构应设专人负责医疗费用的结算、支付工作,并为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北京市医疗保险门(急)诊医疗费用结算支付明细表》(见附件4)、《北京市医疗保险门(急)诊医疗费用拒付(追回、补支)明细表》(见附件5)。同时打印《北京市医疗保险门(急)诊医疗费用支付通知单》(见附件6),加盖经办机构印章后传递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失效)二、用人单位或社保所申报费用的审核结算

  用人单位或社保所、经办机构按各自职责及工作流程进行医疗费用申报和审核结算工作。对启用社保卡的参保人员,经办机构须将结算数据写入社保卡。

  经办机构应安排工作人员,到辖区内社保所进行医疗费用审核结算工作。

  用人单位或社保所在接到经办机构返回的社保卡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参保人员取回社保卡。

  附件:1.用人单位或社保所申报门(急)诊医疗费用需报送的材料

  2.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门(急)诊医疗费用后需提供的材料

  3.北京市医疗保险门(急)诊医疗费用审核表

  4.北京市医疗保险门(急)诊医疗费用结算支付明细表

  5.北京市医疗保险门(急)诊医疗费用拒付(追回、补支)明细表

  6.北京市医疗保险门(急)诊医疗费用支付通知单

  7.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支付通知单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

用人单位或社保所申报门(急)诊医疗费用需报送的材料

  (失效)1、社保卡(已启用社保卡参保人员提供);

  2、处方底方(急诊需提供急诊处方底方);

  3、收费票据;

  4、检查、治疗费用明细;

  5、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院)单;

  6、急诊诊断证明;

  7、《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审核表》或《北京市医疗保险门(急)诊上传医疗费用审核表》;

  8、《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明细表》或《北京市医疗保险门(急)诊上传医疗费用明细表》;

  9、报盘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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