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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发布日期] 2008-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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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奖励和经济帮助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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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口发[2004]11号

各区县计生委,局(总公司)计生办,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计生办: 

  现将《〈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奖励和经济帮助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说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十七日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奖励和经济帮助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认定

  为落实国家实行计划生育的政策,1979年10月12日北京市革命委员会发出了《关于试行〈北京市计划生育暂行规定〉的通知》(京革发[1979]564号文件,1979年11月1日实施)规定,对独生子女在十四周岁以下、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父母,给予奖励。1965年11月1日后出生的独生子女,其父母凭1979年11月1日后,区、县计划生育办公室盖章的《光荣证》和其他相关证明领取"1000元奖励费"和"5000元经济帮助"。

  1980年11月28日北京市革命委员会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在《关于修改〈北京市计划生育暂行规定〉的若干问题的说明》中规定,对独生子女超过十四周岁、而未就业的独生子女父母,可申请领取《光荣证》。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1965年11月1日以前出生的独生子女,其父母凭1980年11月28日后区、县计划生育办公室盖章的《光荣证》及其他相关证明领取"1000元奖励费"和"5000元经济帮助"。

  二、关于退休人员"工作单位"的界定

  对已经超过女55周岁,男60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其"工作单位"是指其办理退休手续前的单位。

  三、关于"1000元奖励费"和"5000元经济帮助"的关系

  对2003年9月1日独生子女父母超过女55周岁,男60周岁,符合条件领取"1000元奖励费"和"5000元经济帮助"的,属于补发对象。在此次集中补发中,如其子女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领取"5000元经济帮助",但不享受"1000元奖励费";2003年9月1日以后,独生子女父母在女55周岁,男60周岁领取"1000元奖励费"后,其子女再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不再享受"5000元经济帮助"。

  四、关于破产企业职工的"1000元奖励费"和"5000元经济帮助"的落实

  对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企业存在,但2003年9月1日以前企业已宣布破产的人员的"1000元奖励费"和"5000元经济帮助",由区县计生委在调查后,分期分批予以解决。

  五、对未建立档案人员的"1000元奖励费"和"5000元经济帮助"的落实

  对未建立档案关系的人员,由区县计生委协调有关部门,出具有效证明后,按规定办理。

  六、关于对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的认定

  经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认定、具备存放档案资质条件的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出具的证明有效。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具体名单见附件。

  七、关于《光荣证》的补办问题

  《光荣证》应当"妥为保存,不得遗失,不得转借"。如果因当事人保管不慎或其他原因造成《光荣证》丢失、毁损,子女未满十八周岁的,可以按规定重新办理《光荣证》;子女超过十八周岁的,可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或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有效证明,享受"1000元奖励费"或"5000元经济帮助",不予补办《光荣证》。

  注:本文件所指"1000元奖励费",是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经济帮助"是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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