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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劳社办发〔2006〕60号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3. [发布日期] 2008-04-14
  4. [有效性]

关于印发《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领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的实施意见》和《实行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申领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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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2006年1月,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京政管字[2006]22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了贯彻实施该《办法》,现将《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领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的实施意见》和《实行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申领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把为群众服务的好事办实、办好。

  二、由于此项工作政策性较强,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自采暖补贴申领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政策指导。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防止和杜绝虚报冒领,一旦发现及时追回,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三、街道(乡镇)社保所应及时掌握了解在采暖季期间申领自采暖补贴人员的状况,严格按规定审核相关材料,认真执行自采暖补贴发放程序。

  四、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实行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自采暖补贴资金由区县财政负担。补贴资金列支科目为:2006年列“社会保障补助支出”类“其他”款;2007年按照新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社会保障和就业”类“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款。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05年至2006年采暖季的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应在2006年5月底前发放到位。

  附件: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领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的实施意见

  2、实行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申领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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