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1. [发文字号] 财税字〔1995〕47号
  2. [发文机构] 财政部
  3. [发布日期] 1995-12-22
  4. [有效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字号:        

财税字〔1995〕47号 


  国家开发银行:

  你行开行财会函(1995)10号文《关于申请免纳印花税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贴息贷款合同免纳印花税。因此,经财政贴息的项目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资本金贷款合同,不属于免税凭证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三、从目前国家政策性银行的经营状况考虑,对记载资金的账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可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分享:
相关解读
相关政策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