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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3-11-01
  6. [发文字号] 京规自函〔2023〕2289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3-11-01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4年 第12期(总第840期)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加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促进种植类设施农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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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规自函〔2023〕2289号

各涉农区人民政府:

  为落实《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加强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京规自发〔2021〕62号)要求,进一步规范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上种植类农业设施用地管理,现将《加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 促进种植类设施农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专此函达。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1月1日  


附件

加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促进种植类设施农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

  为严守166万亩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压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进一步规范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上种植类农业设施用地管理,保障首都重要农产品供给,确保国家下达的粮食生产任务和市委、市政府下达的蔬菜生产任务圆满完成,促进设施农业高质量发展,助力首都乡村振兴,特制定本意见。

  一、农业种植设施的概念

  本意见所指的农业种植分为表土种植和非表土种植。

  本意见所指的农业种植设施包括:设施农业的生产设施和辅助设施、大田种植(露地种植)配建的设施。

  本意见所指的设施农业的生产设施及辅助设施包括:一是塑料大棚(含耳房)、日光温室(含下挖式日光温室)(含耳房)、柔性温室(含耳房)等生产设施。二是管理用房、生产准备、初选包装与农产品初加工场地、烘干与晾晒场所、水肥与环控首部、废弃物处理设施、水电设施、内部道路等其他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辅助设施。三是连栋温室类高效设施。

  本意见所指的大田种植(露地种植)配建的设施一般是指:直接服务于大田种植(露地种植)生产必备的设施,包括水井房、配电室、灌溉及排涝设施、生产路和机耕路。

  二、总体要求

  166万亩耕地保护空间内,严禁建设占用等“非农化”行为;原则上以种粮为主,现状种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在不破坏耕作层、不改变耕地地类的前提下,除允许按生产季节、种植种类新建利用表土种植的塑料大棚及既有的生产设施(含耳房)进行翻建、改建外,严禁其余各类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范围内,在维持表土种植、不破坏耕作层、不改变耕地地类的前提下,允许新建、翻建、改建和扩建各类生产设施及其辅助设施,改变耕地地类的(转为园地、林地、草地、水面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应按相关政策执行。

  166万亩耕地保护空间外,现状耕地应保持种植状态,允许新建、翻建、改建和扩建各类生产设施及其辅助设施;改变耕地地类的(转为园地、林地、草地、水面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应按相关政策执行。

  加强规划引领,北京市城市绿化隔离地区内现状耕地,不允许新建各类生产设施及其辅助设施,既有的具备生产条件的、或集中连片的种植类设施大棚要集中规范管理,显示生态价值;不具备生产条件的、零散的种植类设施大棚应逐步恢复耕地实施大田种植(露地种植),发挥生态功能。针对已纳入农业农村部试点地区的,按照试点相关政策执行。

  对现状耕地上相对零散布局的种植类设施大棚进行翻改建时,具备整合条件的,可在本镇(乡)、村区域内调整位置相对集中布局。对现状耕地上闲置、老旧、毁损的种植类设施大棚,鼓励盘活利用,用科技创新手段推动升级换代。鼓励对各类功能的辅助设施依法依规开展复合利用。

  三、设施农业的设施用地管理原则

  (一)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管理原则。永久基本农田内,在不破坏耕作层、不改变耕地地类的前提下,允许按生产季节、种植种类新建利用表土种植的塑料大棚,允许既有的日光温室(含下挖式日光温室)、柔性温室等在不突破园区原有生产设施占地范围的前提下进行翻建、改建(翻建或改建后的生产设施之间应保持合理间距),耳房不得超过22.5平方米,棚内应采用表土种植。

  永久基本农田内,不允许新建连栋温室类高效农业设施;不允许新增日光温室(含下挖式日光温室)、柔性温室等生产设施及其辅助设施;既有的辅助设施可按照《关于加强点状配套设施用地管理促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京规自发〔2023〕168号)执行,或逐步退出,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就近适宜地块配建。

  (二)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内管理原则。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范围内,允许对已有的塑料大棚,日光温室(含下挖式日光温室)、柔性温室等生产设施(含耳房)进行翻建、改建、扩建;为提高蔬菜自给率扩大规模生产的,可优先在储备区范围内新建。

  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范围内,不宜新建连栋温室类高效农业设施,确需建设的,应经市农业农村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等部门共同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上述生产设施所必备的辅助设施、确需新建的连栋温室或涉及改变耕地地类的生产设施,应按相关政策执行。后续不再使用的,应优先整治为耕地。

  (三)大田种植(露地种植)配建的设施用地管理原则。直接服务于大田种植(露地种植)所应配建的设施,应根据生产需要,本着集约节约原则,进行合理布局。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因高标准农田建设产生的辅助设施,一般在永久基本农田周边补充相应面积、质量的耕地进行调整补划;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外的辅助设施,应按相关政策执行。

  四、种植类农业设施备案程序

  种植类农业设施的建设,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政府负责备案,乡镇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种植类设施农业拟备案项目库,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相关分局协调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勘测定界成果,也可由经营者根据需要,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勘测定界成果。

  新建、改建、扩建设施农业项目(生产设施和辅助设施)的,由乡镇政府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相关分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后,由乡镇政府实施备案存档后开展建设;乡镇政府及时汇总备案的数据材料,交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相关分局组织数据上传,纳入市级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数据库;之后,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将其中的辅助设施需通过自然资源部“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上图入库。

  对既有设施农业项目(生产设施和辅助设施)进行翻建的,占地面积、位置、建筑形态等未发生变化的,已备案的更新相关备案材料,纳入市级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数据库后通过自然资源部“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上图入库;未备案的参照本条上款执行。

  大田种植(露地种植)配建的设施,由乡镇政府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相关分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后,乡镇政府(街道办)实施备案存档;乡镇政府及时汇总备案的数据材料,交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相关分局组织数据上传,纳入市级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数据库。

  上述备案程序与《关于加强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不同之处,以本意见为准。

  五、压实责任

  各区、各乡镇严格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依法依规做好本区域种植类农业设施的备案和日常监管,做到应备尽备。结合“田长制”和卫片执法,对新生违法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以及对乱占耕地从事非农建设的行为,加强巡查,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按照“发现-处置-整改-反馈”全流程闭环管理要求,严防“大棚房”问题反弹,确保不出现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监督指导相关区政府做好种植类农业设施的相关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制定大田种植(露地种植)配建的设施建设标准,进一步规范种植类农业设施用途,做好种植类设施农业(含大棚)信息化标识(二维码),建立完善台账。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加强信息化数字化建设,做好市级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数据库的动态管理,做到及时通过部“系统”上图入库,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制定大田种植(露地种植)配建的设施的用地比例和相关标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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