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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人口与生育、妇女儿童/人口与计划生育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0-04-01
  6. [发文字号] 台政发〔2010〕9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3-08-17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人民政府关于独生子女伤残给予其父母特别扶助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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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发〔2010〕9号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通州区关于落实《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通知的有关精神,进一步解决好我镇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的切身利益,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

  1、户籍在本镇独生子女家庭;

  2、女方1933年1月1日(含,下同)以后出生;

  3、女方年满49周岁;

  4、合法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或合法生育(或收养)两个子女现存活一个;

  5、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6、现存活独生子女为三级以上残疾(含三级,下同),且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在市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60元特别扶助金的同时镇政府再给予每人每月160元的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因丧偶或离异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年满49周岁、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符合以上其他条件的,单方申请特别扶助金。

  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员,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镇计生部门按照规定给予审核,审核合格后由镇政府给予特别扶助。

  此决定由镇计生部门负责解释,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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