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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药管理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4. [实施日期] 2023-04-01
  5. [成文日期] 2023-03-24
  6. [发文字号] 京医保发〔2023〕7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3-03-31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3年 第23期(总第803期)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京津冀区域内就医视同备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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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医保发〔2023〕7号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进一步方便京津冀参保人员区域内异地就医,现就开展京津冀区域内就医视同备案的工作通知如下:

  2023年4月1日起,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各统筹区参保人员,在京津冀区域内所有定点医药机构住院、普通门诊就医、购药等,均视同备案,无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即可享受医保报销待遇。参保人员在京津冀区域内因门诊慢特病就医,无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应按照参保地规定办理门诊慢特病资格认定及登记(备案)手续。视同备案后,参保人员区域内发生费用的医保报销待遇不变,执行参保地相关政策。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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