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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国有资产监管/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2-06-21
  6. [发文字号] 京规自发〔2022〕183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2-06-21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等3部门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 改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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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规自发〔2022〕183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22〕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印发〈北京市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22〕18号)要求,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多测合一”改革,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前期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基础上,通过朝阳区、海淀区、大兴区、通州区试点,进一步覆盖主要工程建设项目,贯穿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积极开展矢量数据应用,加强测绘数据沿用共享,大力培育测绘服务市场,持续提升测绘单位服务建设单位、审批部门的效能。

  二、改革范围

  “多测合一”改革阶段由工程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阶段拓展至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改革对象由低风险项目拓展至全部房屋建筑和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场站工程(不含线性工程和特殊工程),覆盖了各阶段行政审批、行政确认、监督等工作涉及的测绘业务。

  三、整合测绘事项

  按照“时间相近、内容相似、主体相同”和“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的原则,在已整合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有关测绘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全流程“多测合一”改革整合为4个测绘事项,包括规划用地测量、勘测定界及地籍综合测绘(含土地勘测定界、不动产(土地)地籍测量)、工程建设及施工综合测绘(含房产预测绘、规划验线测量、规划建设过程测量)、竣工及不动产综合测绘(含竣工测量、房产实测绘、不动产(房地一体)地籍测量)。每个测绘事项由建设单位委托一家测绘单位施测,承担单位需符合测绘资质管理有关要求。

  四、编制技术标准

  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明确了各测绘事项的测绘内容、成果形式、成果用途,细化了各测绘事项共享前期成果的具体内容。标的物范围、界址和权属没有变化的直接沿用,发生变化的再进行补充测绘。相关技术要求和格式范本按《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指南(试行)》(附件)执行。

  五、升级服务平台

  面向测绘单位免费提供测绘成果报建通软件,规范成果内容形式,加强矢量数据应用。优化完善“多测合一”服务平台,及时发布行业管理、技术标准等信息,实现成果报送、意见反馈、审核入库、共享应用、质量监管等网上管理,构建测绘成果“共享池”。打通与房产测绘成果审核系统、不动产登记系统及相关审批办事系统接口,及时为各部门提供所需的测绘成果及数据,实现各类测绘成果数据“前端统一提交+中台智能转派+后端共享互认”。

  六、加强质量监管

  测绘单位要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加强成果质量管理,确保成果数据真实准确,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主体责任。建立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将“多测合一”成果纳入年度测绘质量监管范畴,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项目负责人的培训和监管力度,启用测绘成果电子签章,大力推行注册测绘师签字盖章和终身追责制度,促进测绘行业高质量发展。

  七、有关要求

  (一)“多测合一”改革是国务院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和我市营商环境改革重点内容之一,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宣传全流程“多测合一”相关政策,及时组织技术标准、测绘服务流程等业务指导和培训,确保改革落地见效。

  (二)测绘单位要尽快适应改革要求、落实改革内容,形成“多测合一”成果数据后,及时上传“多测合一”服务平台,强化质量意识、服务意识,提升测绘服务效能。

  (三)本通知印发后签订合同或委托书的测绘项目按本通知执行,之前的测绘项目按原合同或委托书执行,成果报告参照《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指南(试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指南(试行)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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