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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3-01-16
  6. [发文字号] 〔〕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3-01-16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2022年新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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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为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21〕106号)精神,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综合费率,结合《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1〕148号)相关要求,现开展本市2022年新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北京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以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并配套部分地方财政资金,用于对在本市小微企业融资领域做出贡献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进行奖励和补助的专项资金。

  奖补资金支持对象为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中及时、全面、准确填报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相关数据信息、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综合费率的北京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重点支持在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领域引导性强、效果好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特别是对直接服务小微企业且取费较低的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奖补力度。小微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小微企业划型标准,且在北京地区注册、生产和经营的小型和微型企业,房地产、金融服务行业和投资(资产)管理类、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类、地方国有企业资本运营平台类等企业除外。

  本次奖补资金支持方向分为“降费补贴”和“业务奖励”两部分,预算资金优先以差额补足的方式进行“降费补贴”,当年预算剩余额度用于“业务奖励”。

  “降费补贴”对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2022年在京开展单户贷款1000万元及以下、年化融资担保综合费率(含担保费、评审费等)不超过2%(含)且未享受上一批次1-6月奖补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贴;对我市融资再担保机构2022年在京开展单户贷款500万元(含)以下、按承担风险责任金额计算的年化再担保费率不超过0.3%(含)且未享受上一批次1-6月奖补的小微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和单户500万元到1000万元(含)、按承担风险责任金额计算的年化再担保费率不超过0.5%(含)且未享受上一批次1-6月奖补的小微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给予补贴。

  “业务奖励”支持范围为综合担保费率不超过2%的2022年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和再担保业务。参与分配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需实现小微业务规模增长,以担保机构小微业务担保额为基数,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结果”和“创新融资”两项激励性因素设定不同的调整系数作为乘数;再担保机构以按承担风险责任计算的再担保责任额为基数,通过“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结果”设定不同的系数作为乘数,按因素法对“降费补贴”后剩余的奖补资金进行业务奖励分配。

  二、申报条件

  申请融资担保(再担保)奖励的机构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注册在北京地区,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开展融资担保业务,无不良信用记录。

  2.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开展的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

  3.申报奖补资金所涉及小微企业担保融资资金主要应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且不属于《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2022年版)》等规定范围,以及《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22年版)》中新建和扩建范围。

  4.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相关信息。

  三、奖补方式

  (一)“降费补贴”方式

  同一户被担保企业在同一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有多笔业务发生,单户年化融资担保综合费率(再担保费率)取加权算术平均值;单户多笔业务实际融资担保额累计超过1000万元的不予支持。具体标准如下:

  1.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直保业务

  (1)对融资担保机构2022年在京开展单户贷款1000万元及以下、年化融资担保综合费率(含担保费、评审费等)不超过2%(含)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项目补足至2%。

  (2)对融资担保机构2022年在京开展单户贷款1000万元及以下的餐饮、零售、住宿、交通运输行业的小微企业,年化融资担保综合费率(含担保费、评审费等)不超过0.5%(含)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项目补足至2%。

  (3)各融资担保机构直保业务补贴资金=Σ2022年年化融资担保综合费率2%(含)以下补贴资金。

  注:涉及餐饮、零售、住宿、交通运输四个行业降费项目,单个担保公司单户项目补贴额大于年化综合融资担保费率1.5%时,按1.5%计算该项目补贴额。其他项目单个担保公司单户项目补贴额大于年化综合融资担保费率1%时,按1%计算该项目补贴金额。

  2022年1月1日至6月10日期间发生的、上述4行业的相关业务且未在上一批次1-6月奖补申报的,若实收年化综合融资担保费率高于0.5%,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先行向被担保企业退费,完成退费并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完成业务申报后,纳入融资担保费率补贴范围(确因被担保企业放弃退费的,由被担保企业出具自愿放弃退费的说明书并加盖公章,视同完成退费)。

  其中:

  (1)每笔业务年化融资担保综合费率=每笔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综合担保收入/每笔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年化担保额。(注: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综合担保收入,指全部担保期间实际收取的综合融资担保收入;单户多笔业务,年化担保综合费率取加权算术平均值,计算公式为:年化融资担保综合费率=Σ每笔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综合担保收入/Σ每笔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年化担保额)。

  (2)每笔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年化融资担保额=每笔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际担保额*实际担保天数/365天。

  (3)每笔小微企业直保业务补贴资金=每笔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年化担保额*(2%-每笔小微业务年化融资担保综合费率),其中“每笔小微业务年化融资担保综合费率”≤1%时,按1%计算。

  (4)每笔餐饮、零售、住宿、交通运输行业小微企业直保业务补贴资金=每笔餐饮、零售、住宿、交通运输行业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年化担保额*(2%-每笔餐饮、零售、住宿、交通运输行业小微业务年化融资担保综合费率),其中“每笔餐饮、零售、住宿、交通运输行业小微业务年化融资担保综合费率”≤0.5%时,按0.5%计算。

  2.融资再担保机构再担保业务

  (1)对融资再担保机构2022年在京开展单户贷款500万元(含)以下、按承担风险责任金额计算的年化融资再担保费率不超过0.3%(含)的小微企业融资再担保项目补足至0.3%。

  (2)单户500万元到1000万元(含)、按承担风险责任金额计算的年化融资再担保费率不超过0.5%(含)的小微企业融资再担保项目补足至0.5%。

  (3)再担保业务奖补资金=Σ2022年单户贷款500万元(含)以下按承担风险责任金额计算的年化融资再担保费率不超过0.3%(含)补贴资金+Σ2022年单户贷款500万元到1000万元(含)以下按承担风险责任金额计算的年化融资再担保费率不超过0.5%(含)补贴资金。

  其中:

  (1)每笔业务承担风险的年化融资再担保费率=每笔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再担保费收入/每笔小微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年化再担保责任额。(注:单户多笔业务,年化融资再担保费率取加权算术平均值,计算公式为:年化融资再担保费率=Σ每笔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再担保费收入/Σ每笔小微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年化再担保责任额)。

  (2)每笔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年化再担保责任额=每笔小微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实际担保额*再担保分险比例*实际担保天数/365天。

  (3)每笔小微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补贴资金=每笔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年化再担保责任额*(0.3%或0.5%-每笔业务承担风险的年化融资再担保费率)。

  (二)“业务奖励”方式

  参与“业务奖励”分配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和再担保机构小微融资再担保责任额需较上年度实现增长。再担保机构的直保业务不纳入业务奖励范围。

  1.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因素

  依据北京市财政局确定的上年度全市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结果设置不同的奖励系数,其中评价为“差”的机构取消业务奖励资格。奖励系数最低为0.8,最高不超过1.2,具体如下:

  2.创新融资因素

  针对纯信用担保业务(无任何反担保措施)、首贷业务、银担分险业务或仅以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为反担保物的单个项目设置1.2的奖励系数(单个项目奖励系数仅享受一次),参与业务奖励分配的单个项目业务规模为该项目放款额×1.2,以此方式对担保机构开展首贷和融资创新给予鼓励和支持。

  3.“业务奖励”标准

  业务奖励分配按照工信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系统内审核通过的小微业务规模作为奖励数据基础,通过上述奖励系数对奖励资金进行调整,具体标准如下:

  (1)业务奖励资金规模=当年度总体预算资金-降费补贴资金规模。

  (2)各机构业务奖励资金=(业务奖励资金规模)×[该担保机构加权小微担保额或该再担保机构加权小微再担保责任额÷(Σ各担保机构加权小微担保额+Σ再担保机构加权小微再担保责任额)]。

  其中:

  1)担保机构加权小微担保额=Σ经创新融资因素调整后的该机构每户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担保额×绩效评价结果权重系数;

  2)再担保机构加权小微再担保责任额=每笔小微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实际担保额×再担保分险比例×绩效评价结果权重系数。

  四、资金申报要求

  1.请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按照申报材料要求(见附件),于2023年2月23日前完成本次项目的申报工作,将纸质材料一式二份报送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海淀区四道口北街大钟寺怡和8号院7号楼),并将电子版通过登录“北京通企服版App-融资担保专区-经费奖补入口”或PC端直接访问“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www.smebj.cn)-一体化申报平台”进行报送。

  2.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对报送的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某一月份出现数据失实,取消当月所有业务的申报资格。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支持的,取消其资金申报资金,并纳入黑名单管理,实施信用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奖补资金的申报,并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资金使用情况和执行效果按年度开展绩效评价。

  联系电话:010-56760875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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