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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2-05-19
  5. [成文日期] 2022-05-19
  6. [发文字号] 京经信发〔2022〕38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2-05-19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2年 第27期(总第759期)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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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经信发〔2022〕3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进一步加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和绩效评价,推动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更好促进我市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2年5月19日  


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要求,加快推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培育一批布局合理、特色鲜明、管理规范、带动效应突出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促进我市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经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认定,由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运营管理,集聚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空间场所和支撑服务的载体。示范基地应具有产业领域聚焦、商业模式清晰、基础设施完善、配套服务专业、服务业绩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第三条 本市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硬科技孵化器、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园、大学科技园,产业聚集区、中关村示范园区内面向小微企业和创业者的聚集区,行业龙头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和创业者的创业创新空间等载体均可申报。

  第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示范基地的认定、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示范基地的申报认定和绩效评价工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示范基地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一般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在本市,成立时间两年以上,具有滚动孵化小型、微型企业成长的功能。

  (二)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规范。单位或法定代表人诚信守法,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未受到刑事及严重行政处罚,无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三)基地建设立项手续完备,符合本市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产业定位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四)基地建筑总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基地内软硬件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完善,公共服务空间不少于500平方米。

  (五)基地入驻本市小型、微型企业原则上不少于60家,且其中两个主导产业的企业集聚度企业集聚度指基地内属于主导产业的入驻企业家数与入驻企业总数之比。不低于60%。对聚集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集成电路、智能网联汽车、智能制造等“高精尖”领域制造业企业的基地,入驻本市小型、微型企业原则上不少于40家,且其中两个主导产业的企业集聚度不低于80%。

  (六)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运营管理规范,有明确的战略规划、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

  (七)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服务流程、明晰的服务台账以及明确的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

  (八)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为小微企业服务的人员中,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

  (九)入驻小微企业用户满意度不低于90%,且为入驻企业提供一定的公益性免费服务。

  (十)建有企业服务站,配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服务设备、明确岗位设置的服务工作人员、完备的工作指南和制度流程,统筹调配服务资源,为入驻企业提供各类对接服务。

  第七条 示范基地至少应具备以下服务功能中的三项:

  (一)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具备提供一对一或一对多的专家辅导能力,辅导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模式梳理、股权结构诊断、商业计划书撰写、项目路演等。

  (二)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服务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科技成果、科技人才、研发项目和资本等多方对接,为入驻企业提供技术、产品、服务和模式创新等服务。

  (三)信息服务。有信息化服务系统,能够应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手段为入驻企业提供办公、研发、设计、管理、制造、营销、融资等方面的信息查询和应用服务。

  (四)投融资服务。联合金融机构为入驻企业提供融资信息咨询、培训、担保、租赁、投融资对接和上市辅导等金融服务;通过自有资金或引入外部资金对入驻企业开展投资业务。

  (五)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为大学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

  (六)管理咨询。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管理咨询服务以及技术咨询服务。

  (七)专业咨询。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审计、评估、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等专业咨询服务。

  (八)产业链服务。为企业对接上下游资源,提供产业链协同配套和供应链管理等服务。具有与产业方向一致的厂房、实验室、技术平台等配套设施,为企业提供技术研发、工业设计、概念验证、小试中试、检验检测等专业化服务。

  以上服务能力要求包括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第八条 鼓励具备下列特征的基地发展:

  (一)重点培育科技型、创新型等高成长小微企业的基地。

  (二)与科研院所、行业领军或知名企业、创投机构合作,为入驻企业提供技术创新、场景应用和投融资服务的基地。

  (三)立足首都战略功能定位,聚焦“高精尖”产业领域面向小微企业提供专业化、定制化和产业链服务。

  (四)数字化水平高,基本达到物业服务智慧化、运营管理智能化、信息收集分析数字化的基地。

第三章 申报认定

  第九条 示范基地的申报认定遵循公开征集、自愿申报原则。

  第十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原则上每年发布申报通知,申请单位按通知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示范基地认定评价工作。对达到认定标准的,通过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公示无异议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公告,授予“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经认定的示范基地原则上应每年参加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的绩效评价和星级评定。未按要求参加的,视同为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撤销已授予的示范基地称号。绩效评价结果一般的,保留其示范基地称号,不予资金支持。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分级分档给予资金奖励,对其为提升服务小微企业能力而发生的建设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已授予的示范基地称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在申请认定和绩效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二)单位或法定代表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及严重行政处罚;

  (三)单位或法定代表人存在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六条 示范基地应积极与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协同服务,接受其业务指导,按期报送运营管理、服务企业、活动组织等相关数据及信息。

  第十七条 示范基地遇有名称、地址、主营业务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在发生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视情况作出示范基地变更或撤销的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评价管理办法》(京经信发〔2019〕52号)同时废止。已认定示范基地的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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