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门头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6. [发文字号] 〔〕
  7. [废止日期] 2022-12-31
  8. [发布日期] 2022-05-18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门头沟区《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落实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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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政办发〔2022〕14号)相关工作要求,统筹推动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积极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特制定本落实指南。

  一、切实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

  (一)实施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按照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要求,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起一次性全额退还,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5月起一次性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主责单位:

  区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于雪城,电话:12366

  区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郭荣誉,电话:69827929

  区财政局企业科 陈杰,电话:69839232

  区科信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贾岩琦,电话:69842584

  中关村门头沟园管委会产业促进发展科 孙晨,电话:60800007

  (二)落实减税降费政策

  2022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按照50%税额幅度顶格减征“六税两费”。延续实施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2022年4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落实规范收费罚款行为有关工作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

  主责单位:

  区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于雪城,电话:12366

  区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郭荣誉,电话:69827929

  区税务局财产行为税科 齐振,电话:60869208

  区税务局所得税科 李娟,电话:69844986

  区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 靳小妹,电话:69846404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付向阳,电话:69869777

  (三)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

  1.2022年对承租区内国有房屋在京注册或在京纳税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房屋租金,其中对于承租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国有房屋的,减免6个月房屋租金。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要率先落实到位,本区集体企业可参照执行。对于存在转租情况的国有房屋,相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要确保免租措施惠及最终承租经营人。

  主责单位:

  区国资委产权科(区属国企) 梁亚楠,电话:69822144

  区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办公用房管理科(区属事业单位) 李怡,电话:69843298

  区财政局企业科 陈杰,电话:69839232

  2.对符合条件的小微、初创型文化企业办公面积房租,积极争取市级“房租通”政策,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

  主责单位:

  区委宣传部区文创中心 孙华,电话:69867324

  3.鼓励孵化器、科技园等各类产业载体以直接减免、退还、合同延期等方式给予租金优惠,以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新团队稳定发展。

  主责单位:

  中关村门头沟园管委会产业促进发展科 孙晨,电话:60800007

  4.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符合现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规定的,依法予以减免。

  主责单位:

  区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于雪城,电话:12366

  区税务局财产行为税科 齐振,电话:60869208

  (四)实施阶段性社保优惠政策

  延续实施1%的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到2023年4月30日。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可申请缓缴2022年4月至6月的养老保险费和2022年4月至10月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主责单位:

  区人力社保局社保收缴部 李璐,电话:69842953

  (五)降低企业疫情防控成本

  2022年对餐饮、零售、巡游出租车、外卖、快递行业以及从事进口非冷链货物相关经营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具体从业人员范围与“10+3+3”重点行业人群相衔接,所需费用符合规定的由医保基金支付,其余部分由市区财政共担,执行过程中依托“应检尽检”体系落实。

  主责单位:

  区卫生健康委公共卫生科 于海朋,电话:69801930

  区商务局政策法规科 穆頔,电话:69866349

  区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科 张云志,电话:69835023

  区交通局行业管理科 王屹东,电话:69823606

  二、持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六)用好普惠金融政策工具

  1.2022年对符合条件、在贷款服务中心现场办理首次贷款业务的中小微企业,按贷款额给予不超过年化1%的贷款担保费用补助,或按实际获得贷款利息的20%给予贴息补助,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等受疫情影响突出的行业企业贴息比例提高至40%。

  主责单位:

  区财政局企业科 陈杰,电话:69839232

  2.各行业主管部门梳理形成餐饮、零售、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需求名单,便利金融机构优先支持困难企业。对接好本市企业续贷受理中心作用,引导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接续,对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

  主责单位:

  区发展改革委金融办 陈永,电话:69825256

  区商务局现代流通管理科 杨楠,电话:69826432

  区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科 张云志,电话:69835023

  区文旅局行业管理科 张晨,联系电话:69843710

  区交通局行业管理科 王屹东,电话:69823606

  (七)加强融资担保和信用债支持

  对接北京市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协助担保机构落实“对担保机构2022年度新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提供不高于实际发生代偿总额20%的补偿”政策。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费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服务业小微企业2022年新申请的银行贷款融资担保费率力争降至1%。对接用好中央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奖补。

  主责单位:

  区财政局企业科 陈杰,电话:69839232

  区发展改革委金融办 陈永,电话:69825256

  (八)推动金融机构减费让利

  鼓励本区银行2022年按市级要求进一步压降普惠小微贷款利率,持续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鼓励本区商业银行免收全部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和年费,对小微企业通过柜台渠道进行的单笔10万元以下的对公跨行转账汇款业务按照不高于现行政府指导价标准的9折实行优惠。

  主责单位:

  区发展改革委金融办 陈永,电话:69825256

  (九)提高融资便捷性

  鼓励区内商业银行为“专精特新”企业开辟信贷绿色通道,推出专属信贷产品。

  主责单位:

  区发展改革委金融办 陈永,电话:69825256

  区科信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贾岩琦,电话:69842584

  (十)培育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进一步对接、发挥市、区两级科技创新基金作用,引导和撬动社会资本投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向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推广、发放科技创新券,对企业购买开放单位基于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分析、测算、检验等标准化服务的费用,可通过科技创新券兑现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补助。

  主责单位:

  区发展改革委金融办 陈永,电话:69825256

  区科信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贾岩琦,电话:69842584

  三、加强受疫情影响突出行业的帮扶力度

  (十一)实施餐饮业纾困扶持措施

  鼓励社会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养老助餐服务,按照养老服务机构同等标准,协助被认定为养老助餐点的社会餐饮企业争取市级补贴。支持餐饮企业新建连锁直营餐厅,协助企业争取市级资金支持(最高为审定实际总投资的50%)。

  主责单位:

  区民政局养老服务事务中心 安治刚,电话:69843740

  区商务局现代流通管理科 杨楠,电话:69826432

  (十二)实施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协助本区传统商场和商圈(特色商业街)内的商业主体对外立面改造、店内装修更新、设备购置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等项目申请市级资金支持(最高500万元);协助对便利店、前置仓、药店等符合本市基本便民商业网点建设提升标准的项目申请资金支持(最高为审定实际总投资的50%)。

  主责单位:

  区商务局规划发展科 梁艳,电话:69844215

  区商务局现代流通管理科 杨楠,电话:69826432

  (十三)实施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加大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实施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比例提高至100%。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等工作交由旅行社承接,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主责单位:

  区文旅局行业管理科 张晨 联系电话:69843710

  区商务局外资和外贸发展管理科 马洁,电话:69834494

  (十四)实施公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2022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一年,对提供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支持巡游出租燃油车更新为纯电动车,协助企业争取对当年到期报废的巡游出租燃油车更新为纯电动车的市级政策奖励。

  主责单位:

  区交通局行业管理科 王屹东,电话:69823606

  区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郭荣誉,电话:69827929

  (十五)实施文化演出行业纾困扶持措施

  2022年对归属本市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继续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在文艺表演、出版发行、广播影视等领域实施文化消费促进行动。聚焦营业性演出场所的扶持引导,协助区内各类市场主体积极争取场租、演出等市级补贴,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打造特色演艺集聚区和演艺群落。协助区内示范书店、转型升级书店和“三进”书店等争取市级补贴和奖励。

  主责单位:

  区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 靳小妹,电话:69846404

  区文旅局行业管理科 张晨,电话:69843710

  区委宣传部区文创中心 孙华,电话:69867324

  四、实施保障

  (十六)建立稳定产业链供应链协调机制

  聚焦全力打通运输堵点和保障民生物质及重要生产物质运输畅通的目标,实时掌握并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积极对接各级协调平台,加大服务和推动配套企业复工复产的力度,努力保持企业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和生产经营稳定。

  主责单位:

  区科信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贾岩琦,电话:69842584

  区发展改革委复工复产组 福蒙蒙,电话:69852107

  中关村门头沟园管委会产业促进发展科 孙晨,电话: 60800007

  (十七)发挥中小微企业数据库平台监测调度作用

  依托市级中小微企业数据库平台,强化中小微企业数据库动态更新和日常监测工作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定期开展中小微企业经营状况抽样调查,摸清企业需求,科学客观评估政策实施成效,不断提升中小微企业获得感。

  主责单位:

  区科信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贾岩琦,电话:69842584

  区统计局专项科 梁冰,电话:69868841

  (十八)建立中小微企业帮扶政策落实机制

  各部门都要根据需要及时制定实施细则,区委宣传部统筹做好宣传解读,不断扩大政策知晓度和覆盖面,区发展改革委统筹做好调度,与区政府督查室共同定期开展督察评估,确保纾困政策落地生根、扎实推进。

  主责单位:

  区委宣传部新闻宣传科 赵盈春,电话:69833842

  区发展改革委产业发展科 安宁,电话:69857084

  五、附则

  1.以上政策措施适用的服务业范围可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及国家统计局《关于修订〈三次产业划分规定(2012)〉的通知》(国统设管函〔2018〕74号)予以认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范围可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予以认定,或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划型标准予以认定。

  2.市级政策、措施及最终补贴结果的最终解释权归相应的市级部门,区级部门负责协助和指导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开展相关申报。凡市、区两级共有的补贴、奖励政策,企业只能享受其中之一,不得重复享受同类补贴支持资金。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套取相关奖励、补贴的各类市场主体,除将奖励补贴资金全额收缴外,三年内不准其申请区内各类补贴奖励资金,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企业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存在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各牵头部门和责任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部门监督检查,对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本行业、本领域内对上述纾困措施的政策宣传及解读工作。如区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针对上述具体措施进一步出台了细化落实举措的政策文件,按照政策文件主责部门分工落实解释工作。

  5.以上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文中具体措施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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