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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房山区教委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2-04-29
  5. [成文日期] 2022-04-29
  6. [发文字号] 房教发〔2022〕10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2-04-29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2022年房山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材料审核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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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2022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房山区接受义务教育材料审核工作,依法保障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建立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材料联合审核机制,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审核材料 

  依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22〕5号),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需要在房山区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审核申请人)持本人在京务工就业材料、在房山区实际住所居住材料、全家户口簿、北京市居住证等材料到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参加入学资格审核,通过后进入入学程序。 

  二、审核程序 

  (一)居住地乡镇(街道)受理审核申请 

  审核申请人在2022年5月5日至5月31日期间向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提出审核申请。 

  (二)相关部门联合审核 

  居住地乡镇(街道)统筹审核工作。各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1.法定监护人在京务工就业材料由人力社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审核。其中,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的由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和个体工商户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2.在房山区实际住所居住材料由住建、规划等相关部门分别审核。 

  3.全家户口簿由公安部门负责审核,其中超龄儿童是否已在原籍入学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4.北京市居住证由公安部门进行审核。 

  (三)居住地乡镇(街道)反馈审核结果 

  审核申请人居住地乡镇(街道)在规定时间内告知审核申请人审核结果,为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开具在京就读证明,并在学龄人口信息采集系统或初中入学服务系统上进行确认。 

  三、审核标准 

  (一)在京务工就业材料审核标准 

  在京务工就业材料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应提供加盖在京用人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以及2021年6月至审核月期间连续在房山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审核时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补缴社保的不得作为入学条件。 

  2.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和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由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确认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和个体工商户的时间应在2021年5月31日前。同时,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对市场主体进行严格审核和考察,凡未实际经营者,其营业执照一律不得作为入学条件。 

  (二)在房山区实际住所居住材料审核标准 

  在房山区实际住所居住材料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自有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租住房屋的,应提供规范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主《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房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住所应适宜居住,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安全,必要时提供安全责任书。 

  租住单位公房的,应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开具的住房证明。租住无房产证农民房的,应提供房屋地契证明、建房屋审批证明、村委会开具的房屋情况证明之一。 

  按有关规定不得转租的公租房、军产房房产开具的转租租房证明无效。租住办公用房、地下室、半地下室、吵闹街面商铺用房、危房的证明无效。 

  (三)全家户口簿审核标准 

  1.儿童少年年龄符合当年入学规定,户口簿上年龄与出生证明上年龄应保持一致。 

  2.如果儿童超龄,应说明未按时入学原因。同时填写提交《非本市户籍超龄儿童情况表》(区教委统一印制),并提供相关材料由区教委进行审核。 

  (四)北京市居住证审核标准 

  1.审核申请人需持有北京市公安局制发的有效期内北京市居住证。 

  2.北京市居住证地址与在房山区实际住所居住材料地址一致。 

  3.北京市居住证信息应为机打,涂改无效。 

  四、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房山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房山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材料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房教发〔2021〕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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