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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2-01-01
  5. [成文日期] 2021-12-22
  6. [发文字号] 京管发〔2021〕33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1-12-24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2年 第12期(总第744期)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考评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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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管发〔2021〕33号

各区城市管理委,环管中心、城市研究院,北京环卫集团、首钢环境公司、国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一清百玛士公司、南宫生物质能源公司、华源惠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新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适应城市精细化管理要求,强化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持续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工作,稳步提升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作业标准和环境污染控制水平,市城市管理委修订了《北京市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考评办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安排

  新修订的《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考评办法》(以下简称《考评办法》)自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新修订的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考评办法的通知》(京管发〔2018〕120号)同时废止。

  二、《考评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一是名称由《北京市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考评办法》修改为《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考评办法》。

  二是按照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考评工作“市级统筹、属地负责”的原则,在组织形式上沿用“市级检查”和“区级(市级运营单位)检查”两个层次,其中“市级检查”加强了对各区和市级运营单位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内容,如重点任务落实、市级物流调控落实、“接诉即办”投诉量、设施公共区域管理等,“区级(市级运营单位)检查”对自查工作内容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细化。

  三是调整了市级检查考评范围和方式,实施差异化监管。市级检查考评范围包括全市在运行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已封场但未达到终场状态的市级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设施类别划分为“市级设施”和“区级设施”两类,市级检查方式划分为“日常抽查”和“不定期检查”两类。

  四是细化了鼓励措施。鼓励构建生活垃圾处理能力、改进厨余垃圾处理工艺、完成生活垃圾处理有关的市级重大任务,相关区(市级运营单位)提交申请报告经审核后可予以加分。

  五是调整了约谈机制。区(市级运营单位)考评得分连续两个季度低于90分,由市城市管理委约谈相关负责人。

  六是加大了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力度。增加明确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有关职业危害因素识别和管理、制定并落实特殊时期消毒措施等内容。

  三、市级监管工作安排

  环管中心依据新修订的《考评办法》开展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考评工作。市城市管理委定期向各区政府及市级运营单位通报各区生活垃圾综合管理情况和所属设施考评情况。

  四、区级监管及市级运营单位工作落实要求

  各区政府及市级运营单位要依据《考评办法》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长效机制,扎实开展区级(市级运营单位)检查,并积极配合环管中心开展属地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检查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1年12月22日  

  (联系人:李玉春、王晰;联系电话:87501177-312)


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考评工作,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监督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水平,根据国家和本市及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是指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转运站、生化处理厂(含厨余处理厂等)、焚烧厂、卫生填埋场和粪便消纳站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第三条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市管理委)是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考评主体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考评工作。

  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环管中心)是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考评执行主体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考评工作。

  各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城市管理委)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行政区域内所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考评工作,接受市级城市管理部门检查考评。

  市级设施运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市级运营单位)负责具体落实运营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工作,接受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考评。

  第四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考评工作坚持“市级统筹、属地负责”的原则,具体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城市管理委对各区和市级运营单位属地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考核及评价工作。

  (二)市城市管理委对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开展的检查、考核及评价工作。

  (三)区城市管理委对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开展的检查工作。

  (四)由市或区城市管理委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状况的评估工作。

第二章 检查考评范围

  第五条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考评范围(以下简称检查考评范围)由市城市管理委确定,原则上包括全市在运行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已封场但未达到终场状态的市级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检查考评范围内的设施划分为“市级设施”和“区级设施”两类,市级设施是指由市级投资建设或与市城市管理委签订运营管理合同或协议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区级设施是指考评范围内的非市级设施。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城市管理委和市级运营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城市管理委,检查考评范围相应调整:

  (一)新建设施开始接收生活垃圾进行调试运行。

  (二)设施运行状态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工艺升级改造、因故障启停关键设备等)。

  (三)设施停止处理生活垃圾。

  (四)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达到封场或终场状态。

第三章 市级检查

  第七条 市级检查由市城市管理委负责组织,主要包括属地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检查(以下简称属地检查)和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抽查(以下简称设施抽查)。

  第八条 属地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区城市管理委(市级运营单位)属地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和设施监管工作组织开展情况。

  第九条 环管中心实施属地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按照以下步骤开展:

  (一)区城市管理委和市级运营单位汇报检查周期内属地管理责任落实情况。

  (二)现场查阅区城市管理委和市级运营单位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有关文档资料。

  (三)抽查相关区行政区域内或市级运营单位运营范围内设施运行情况。

  (四)市、区两级交流反馈检查情况。

  第十条 设施抽查方式分为“日常抽查”和“不定期检查”两类,必要时可合并进行。检查形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

  第十一条 环管中心实施日常抽查,根据实际需要实施差异化监管,原则上按照下列频次开展:

  (一)市级设施每月不少于一次。

  (二)停止处理生活垃圾的市级填埋场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三)区级设施随机或结合属地检查。

  (四)处于试运行阶段的新建设施不定期指导。

  第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委单独或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相关区政府等,针对重点设施采取联合执法检查、专项检查、突击夜查、驻场监管等方式开展不定期检查。

  第十三条 现场检查通常以检查小组的形式开展,每组至少配备两名检查人员,采取听取介绍、查阅记录、观察现场情况、问询相关人员、提取运行资料和记录等方式进行检查,必要时可进行暗查。

  现场检查应客观记录现场情况,包括采集影像资料和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表》。对记录确认无误后,市级检查人员、参与检查的区级(市级运营单位)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有关负责人应在《现场检查记录表》上签字。

  被检查单位对记录有异议或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在记录表中予以说明。

  第十四条 市级检查考评参考以下非现场监管内容:

  (一)各类信息化系统运行、数据信息、运行记录等管理情况。

  (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主要运行数据和相关指标情况。

  (三)环卫运输记录单核查情况。

  第十五条 环管中心应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考评记录进行整理、归档并妥善保存。纸质记录保存期为两年,电子记录长期保存。

  第十六条 区城市管理委和市级运营单位应就属地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检查建立联系人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协调工作,并向环管中心提交联系人名单和联系方式。联系人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变更。

第四章 区级(市级运营单位)检查

  第十七条 区级(市级运营单位)检查应覆盖行政区域(运营范围)内所有设施(含新建设施、停运设施及封场填埋场)。区城市管理委和市级运营单位应按照下列要求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检查工作:

  (一)建立队伍。建立检查队伍负责行政区域(运营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检查工作。

  (二)制定标准。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考评标准。考评标准应参照本办法实行百分制。

  (三)定期检查。依据本区(本单位)检查考评标准定期对行政区域(运营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进行检查并考评打分。每座设施每月不少于两次(封场填埋场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检查过程应做好相关记录及资料留存,填写检查记录表。

  (四)定期反馈。每季度向所属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反馈检查考评情况至少一次,并及时传达市级监管部门有关要求。

  (五)情况反馈。撰写季度检查报告,向环管中心反馈区级(市级运营单位)检查开展情况、属地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和行政区域(运营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考核评分情况。

  第十八条 区城市管理委和市级运营单位应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安全检查、舆情处理和环境监测相关管理工作。

  各区应督促行政区域内所有设施开展定期环境监测工作,并定期查验环境监测报告。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十九条 考核评价包括对市级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和对各区(市级运营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评分,由环管中心依据本办法具体执行。

  第二十条 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按照以下方法实施:

  (一)区(市级运营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考评得分(以下简称区考评得分):总分为100分,由属地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考评得分(以下简称属地管理得分)和行政区域(运营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考评得分(以下简称设施得分)(所占权重比例为50%)两部分构成。

  (二)属地管理得分:实行扣分制,以50分为基准,结合区(市级运营单位)属地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和行政区域(运营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存在的属地问题综合计算出属地管理得分。

  (三)设施得分:实行扣分制,以100分为基准,依据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计算出设施得分。

  (四)计算方法如下:

  区考评得分=属地管理得分+设施得分平均值×50%,其中设施得分平均值=所有考评设施得分总和/考评设施总个数。

  (五)对处于试运行阶段的新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开展的监督指导结果不纳入市级考核评分。

  第二十一条 环管中心定期形成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检查考评报告上报市城市管理委。

  市城市管理委对报告进行审核后,向各区政府和市级运营单位通报考评结果,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生活垃圾处理调控核算平台资金拨付的主要依据,视情况报告市政府或通报市相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环管中心应每年对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考评全年工作进行总结,形成年度总结报告上报市城市管理委。

  第二十三条 考核评价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检查人员应注重仪容仪表,使用文明用语,按照本办法确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检查内容。检查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社会和公众的监督,尊重和保护被检查单位陈述、申辩、申诉等合法权利,保守被检查单位秘密,不得提前向外界和被检查单位公开检查考评结果。

  第二十四条 被检查单位对检查考评结果有异议,可在考评结果通报印发三个月内向市城市管理委提出申诉。

第六章 问题整改与约谈

  第二十五条 各区和市级运营单位应针对检查考评结果反映的问题,制定区级(市级运营单位)问题整改计划并严格落实,加强对问题整改落实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六条 检查执行单位可针对日常抽查和不定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相关设施或相关区城市管理委和市级运营单位下达技术指导建议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管中心向区城市管理委和市级运营单位下达问题整改通知,明确整改内容及时限:

  (一)区(市级运营单位)考评得分低于90分的。

  (二)所属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在工艺运行、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方面发生较重大问题的。

  第二十七条 区(市级运营单位)考评得分连续两个季度低于90分的,由市城市管理委约谈该区城市管理委和市级运营单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予以鼓励加分:

  (一)新纳入市级检查考评范围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计处理能力超过其所在行政区域上一年同类别垃圾清运量的30%,相关区(市级运营单位)的当年年度区考评得分加1分,超过50%的加1.5分。

  (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生化处理工艺技改升级后,厨余垃圾残渣率年度统计结果不高于35%,该设施当年年度设施得分加0.5分。

  (三)相关区(市级运营单位)完成与生活垃圾处理有关的市级重大任务,可于当年11月30日前向市城市管理委提交申请报告,经审核后年度区考评得分加1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新修订的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考评办法的通知》(京管发〔2018〕1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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