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卫生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2-01-17
  5. [成文日期] 2022-01-17
  6. [发文字号] 京卫家庭〔2022〕2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2-01-17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2年 第8期(总第740期)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生育登记制度的通知

字号:        

京卫家庭〔2022〕2号

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生育登记制度是做好出生人口监测、加强优生优育服务、建立健全人口服务体系的基础性工作。为落实《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办人口发〔2021〕21号)有关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登记对象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人口或非户籍常住人口的,可以在本市进行生育登记。夫妻在生育前登记,在生育前未登记的可在生育后补办。

  二、登记内容

  包括夫妻双方的婚姻信息、居住信息和现子女信息。在进行生育登记时,一对夫妻共同生育的子女数累计计算,非共同生育的子女数不合并计算。

  三、登记方式

  (一)线上登记

  登录“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系统”(https://syz.phic.org.cn/,以下简称“系统”)填写相关信息进行生育登记。需要领取《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附件1)的,可在办理生育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登录系统下载打印。

  本市集体户在校男女大学生、驻京现役男女军官、士官(含武装警察部队)也可以在线上办理生育登记。

  (二)线下登记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人口的,持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到一方户籍地社区村(居)或街道(乡镇)填写《北京市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附件2)进行生育登记。夫妻双方均为外省市户籍、一方或双方为本市常住人口的,持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北京市居住证到一方现居住地街道(乡镇)填写《北京市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进行生育登记。本市集体户在校男女大学生、驻京现役男女军官、士官(含武装警察部队)线下办理的,持双方户口簿(军人持《军官证》或《士官证》)、身份证、结婚证到集体户或部队驻地所属街道(乡镇),参照本市户籍人口的有关规定进行生育登记。

  子女已出生补办生育登记的需携带《出生医学证明》,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交夫妻双方的授权委托书。需要领取《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的,可在办理生育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登录系统下载打印。

  夫妻一方或双方也可以携带上述证件在全市范围内选择任何就近的社区村(居)或街道(乡镇)申请办理生育登记或打印《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就近的社区村(居)或街道(乡镇)可以使用互联网端的系统功能为居民代为办理生育登记或打印《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和全面两孩政策期间,不符合规定生育的不予补办生育登记。在2021年5月31日后,符合本通知登记对象范围的未办理生育登记的可以补办。在2021年5月31日后,先生育后办理结婚登记的可以办理生育登记。2007年5月9日原北京市人口计生委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计划生育工作中子女数计算方式等问题的说明〉的通知》(京人口发〔2007〕35号)及2016年3月28日原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发布的《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通知》(京卫指导〔2016〕7号)、《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再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通知》(京卫指导〔2016〕8号)、《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通知》(京卫指导〔2016〕9号)废止。

  附件:1.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户籍人口、非户籍常住人口)(略)

     2.北京市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月17日  

  (注:附件请登录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查询)

分享:
相关解读
相关政策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