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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2. [发文机构] 国务院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1-12-31
  6. [发文字号] 国函〔2021〕139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2-01-07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国务院关于“十四五”水库除险加固实施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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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函〔2021〕139号

水利部:

  你部《关于报请审定〈“十四五”水库除险加固实施方案(送审稿)〉的请示》(水运管〔2021〕36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十四五”水库除险加固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方案》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压实地方责任,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消除大坝安全隐患,加强监测预警设施建设,以县域为单元深化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健全长效运行管护机制,切实保障水库安全运行和长期发挥效益。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对本辖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负总责,将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纳入“十四五”有关规划和工作计划以及河湖长制考核体系,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实化政策措施,保障地方资金投入,加强项目监督管理,确保各项重点任务落到实处。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方案》实施的指导,在项目建设、资金投入、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水利部要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做好统筹协调,加强跟踪分析和督促指导,完善动态监测和评估机制,确保“十四五”期间全面完成现有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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