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策文件
  1.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社会福利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民政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
  4. [实施日期] 2022-01-01
  5. [成文日期] 2021-10-18
  6. [发文字号] 京民儿福发〔2021〕168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1-10-18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1年 第47期(总第731期)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困境儿童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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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儿福发〔2021〕168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保障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促进困境儿童健康成长,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13号)和《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放困境儿童生活费的通知》(京民福发〔2016〕43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调整我市困境儿童生活费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儿童:

  1.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弃儿童,社会散居孤儿;

  2.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且已办理集体户口的流浪乞讨生活无着儿童、打拐解救儿童、由人民法院指定民政部门作为监护人的儿童等;

  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4.《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放困境儿童生活费的通知》(京民福发〔2016〕430号)明确的城乡低保家庭中的重病儿童和残疾儿童。

  二、调整标准

  1.孤儿、弃婴生活费按照每人每月2450元标准发放;

  2.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且已办理集体户口的流浪乞讨生活无着儿童、打拐解救儿童、由人民法院指定民政部门作为监护人的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标准进行保障;

  3.城乡低保家庭中的重病儿童和残疾儿童,在继续享受城乡低保分类救助待遇基础上,按照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费标准的40%发放生活费。

  享受城乡低保分类救助待遇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费标准,在其本人享受的分类救助资金额度基础上补齐。

  三、调整时间

  此次标准调整起始时间为2022年1月1日,所需资金按照原有渠道给予保障。

  此次调标工作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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